講真的這種小事就家裡自己喬一下就好
搞到法院完全就是浪費司法資源
看到一堆說不要檢討被害人的實在是
不過沒關係我們就法律上看堅持告好告滿
以下是適用法條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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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54條規定: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4條規定: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民法反正就是賠償我就不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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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不討論這種小到不能再小的案件檢察官會不會鳥你
假設啦 真的起訴了也告成了
一張海報值多少? 1元? 10元? 100元?
就比例原則我直接跟你說要判也就只是判最輕的五百元以下罰金
要法官判你阿罵拘以上我只能跟你說不可能
然後這500元最後誰出 我跟你說也是媽媽付啦
然後民事的部分就是損害賠償
海報算貴一點100元也是去跟媽媽討啦
我知道你不爽你阿罵啦
遇到這種家人沒有人會覺得舒服
不過你到底是想懲罰你阿罵還是你媽
有腦子的都知道該怎麼解決這種小不拉基的狗屎事件
還要弄到法院 呵 笑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