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ownshend (Pete)》之銘言:
: 各位批評的男性將心比心
: 如果機排妹摸大家LG很舒服
: 如果是超星婦摸就不舒服了
: 性騷這種事跟闖紅燈一樣
: 自認不會收罰單(被吉)就闖(摸)
: 闖了沒事是好運或好本事
: 被舉發也只能認了
: 性騷雙標其實很合理吧?
: 機排妹根本不用為了雙標覺得羞愧
: 重點應該是有沒有證據吧
其實不是這樣
根據這篇文章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7791
只要「我覺得不舒服」就等於「性騷擾」?專家用4個要素判定
性騷擾的定義是什麼?判斷標準不只「性」和「我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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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恆達和莊喬汝都認為,並不是「某人覺得不舒服,就等於性騷擾」。畢恆達和莊喬汝説
,判定性騷擾要有4個要素「性」、「主觀」、「客觀」和「權力」。
莊喬汝說,首先,行為或言論必須「性冒犯」或帶有「性暗示」。「主觀」的部分,則是
看這個行為(包括肢體或語言)會不會讓當事人不舒服,或讓當事人覺得被冒犯。
但畢恆達說:「光靠主觀不能決定它是不是性騷擾,因為每一個人的主觀不一樣」,因此
還要納入客觀的社會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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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都要靠被害者主觀認定,那冤案報不完了,重點還是在於情境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