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種說法,喜歡的焦點是滿足自己,愛的焦點是滿足對方;這樣來說,其實即便你是"更喜歡方(而非更愛方)"時, 你其實也只是享受他特質帶給你的舒服感才能感受到關係的意義. 這樣的喜歡, 有比所謂享受被愛, 更高尚嗎??如果你能放心享受被愛,其實就接受也不是個大問題.不過如果你更享受的是那種內心悸動的感受, 那做為被愛方, 要是不能被激起這種感受, 或許就不是那麼值得考慮如果你要質疑是否真的"愛"這個人--以上述說法,這兩種裡面,哪一種是你以對方的需求為核心在行動呢? 如果說
不過,就享受喜歡的感覺又有什麼錯呢??除非有滿手釣魚線可拉,不然就仙域到哪個,就跟他磨合,從中讓自己成長就好, 沒有需要刻意選哪個角色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