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難過] 被恐嚇提告地檢署竟然沒幫碼個資!

作者: u038321971 (EasonPAL)   2021-08-04 11:59:42
不知道版上有沒有實務工作者能夠回應一下(單純學術討論)
現今個人資料的保護以及相關權利在法學的重視程度提高的情況之下,這樣子直接揭露原
告與證人的個人資料應該是有改進的必要吧?
司法官院大法官解釋第603號理由書提及:「個人自主控制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保
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
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依照大法官的指示,實務上此種作法疑似有違大法官的意思捏?
而且近期刑事訴訟法修法中新增248-3與271-2均是保障被害人與其家屬隱私之保護;證人
方面還有證人保護法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雙重保護,也都是在保障隱私權跟個人資料之
資訊隱私權。因此這樣大剌剌的秀出被告或證人的個人資料,應該也與立法意旨有違背吧

而且推文中有認為,要讓被告知悉告訴人或被害人是誰等等,個人覺得,要知悉誰是告訴
人或不被害人,可以有很多手段讓被告知曉,例如:僅公佈其照片使被告認知、或是偵查
時對質、召開調解會時雙方出席等等,公佈身分證資料與地址好像也知悉過了頭(= =)
。況且通常程序審判中可以讓被告與證人(含原告)為對質詰問,也能讓對方知悉。又,
雖然知悉告訴人或被害人是誰能保障被告防禦權,阿母勾得知對方住哪好像沒什麼關聯(
等於 等於)。
結論大概就是,這樣的作法應該有待改進吧?不知道有沒有實務工作者能夠提供不同的意
見或看法呢?感覺這個議題能夠寫一篇小論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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