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還搞不清楚狀況,重點是這個法案造成濫訴的可能性。
其實我是認為公然侮辱該除罪的,所以我當然不贊成這種模糊的跟騷法;
或許有人會說,"又沒有長期騷擾,為什麼怕被告",
但事實是,只要有人提出告訴就得跑警局,跑地檢署,這樣造成的身心壓力超大,
現在有些公然侮辱的訟棍就是利用這種方式賺取和解金,
這點我相信大家有眼睛,也都看到了吧?
更有甚者,這會變成一種對言論的打壓,
公然侮辱已經是對言論的嚴重壓抑了,現在再加上跟騷法,
只會讓有心利用這點壓抑言論的人更得心應手罷了。
我擔心的是濫訴與言論自由的喪失,這點大概很多人不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