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許大大還沒看過訟棍是如何硬凹你有犯法
我曾經被告加重誹謗,一篇不知道是誰寫的文章,原告到地檢署直接誣指是我寫的直接提
告
後來提出的證明真的很離譜:
因為我曾經跟板主私訊過,所以文章「就是」我發的!
→ mamajustgo: 濫訴,在跟騷甚至性騷法出現前就有。言論自由,跟騷法11/21 09:49
→ mamajustgo: 將條件限定在:「反覆或長期針對特定人+違反其意願+與11/21 09:49
→ mamajustgo: 性或性別有關+跟蹤或騷擾行為+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11/21 09:49
→ mamajustgo: 生活」<<可否舉一個既滿足以上所有條件、客觀上又顯11/21 09:49
→ mamajustgo: 為純粹打壓言論自由可能會是濫訴的例子?11/21 09:49
因為跟騷法很多帶有主觀判定
以下是硬凹的範本
反覆或長期針對特定人
對方寄e-mail或簡訊就是在針對我
(可是簡訊內容只是單純的公事或廣告內容)
違反其意願
曾經表示不願意收到對方來信
(跟友人表示,對方完全不知情)
與性或性別有關
對方男生我女生
跟蹤或騷擾行為
對方寄e-mail和簡訊就是在性騷擾
(這杯水在強姦我)
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
以上的證詞還不夠嗎?
另外,因為這些硬凹的說詞並非完全捏造,雖然一看就知道不可能起訴的東西你不能告他
誣告......
鄉民的疑慮主要是這點
雖然比起妨害名譽要搞濫訴的難度是比較高就是了
OS:
儘管覺得有疑慮,本魯的看法是還是先觀察看看之後會不會被濫用
這個時間就開始質疑有點太早了 0.0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