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bart (凱巴特)》之銘言:
: 或許大大還沒看過訟棍是如何硬凹你有犯法
: 我曾經被告加重誹謗,一篇不知道是誰寫的文章,原告到地檢署直接誣指是我寫的直接
提
: 告
: 後來提出的證明真的很離譜:
: 因為我曾經跟板主私訊過,所以文章「就是」我發的!
原原po強調的重點在認為:跟騷法「法條內容模糊」,可能產生濫訴或打壓言論自由的疑
慮。
你被告加重誹謗,是因為加重誹謗法條內容模糊,還是因為特定人亂告?
: → mamajustgo: 濫訴,在跟騷甚至性騷法出現前就有。言論自由,跟騷法 11/21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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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majustgo: 將條件限定在:「反覆或長期針對特定人+違反其意願+與 11/21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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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majustgo: 性或性別有關+跟蹤或騷擾行為+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 11/21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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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majustgo: 生活」<<可否舉一個既滿足以上所有條件、客觀上又顯 11/21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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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majustgo: 為純粹打壓言論自由可能會是濫訴的例子? 11/21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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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跟騷法很多帶有主觀判定
: 以下是硬凹的範本
: 反覆或長期針對特定人
: 對方寄e-mail或簡訊就是在針對我
: (可是簡訊內容只是單純的公事或廣告內容)
: 違反其意願
: 曾經表示不願意收到對方來信
: (跟友人表示,對方完全不知情)
: 與性或性別有關
: 對方男生我女生
: 跟蹤或騷擾行為
: 對方寄e-mail和簡訊就是在性騷擾
: (這杯水在強姦我)
: 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
: 以上的證詞還不夠嗎?
美美這三個月中不時會收到來自男同事與公事有關的e-mail,她私下跟朋友說我超不想收
到的--你描述的大概類似這樣對嗎?
她可不可以指控男同事跟騷?等新法正式上路後可以。
就像人家可不可以指控你加重誹謗?可以。
我可不可以因為朋友欠債不還指控其詐欺?可以。
會不會因此被起訴或判有罪?我們最聰明,看得出硬拗、會看客觀事實證據、判斷是否根
本告錯法條,法匠們都笨蛋,都看不出來,這樣嗎?
法條擺在那裡,你不怕麻煩,都可以拿來用,問題出在亂用。
水果刀,你覺得是拿來切水果的,我也覺得,了不起加上切菜肉,反正大抵不脫相關用途
,但有人就是拿它來傷人,要把水果刀廢禁掉,還是以後只準製造販售刀頭不尖銳、刀鋒
不鋒利的水果刀?
然後很多法條都帶有主觀條件,但奇妙的是,有些人在討論時「只看」、「只提」主觀條
件,明明構成條件有A+B+C+D+E,只拿C來講,用意是什麼?
: 另外,因為這些硬凹的說詞並非完全捏造,雖然一看就知道不可能起訴的東西你不能告
他
: 誣告......
同樣的問題,公然侮辱、詐欺、侵占、重利、你自己碰到的加重誹謗……還有很多法,都
發生過,人們或許更多的會去考量這些法條如過度限縮條件可能反而無法起到原本立法的
保障意義,會去權衡利弊--為什麼到了跟蹤騷擾,就要一次做到根本不可能達成的滿分
?
: 鄉民的疑慮主要是這點
: 雖然比起妨害名譽要搞濫訴的難度是比較高就是了
我總覺得目前為止看到的疑慮幾乎都在拿性騷打跟騷或拿局部打全部,為什麼?
: OS:
: 儘管覺得有疑慮,本魯的看法是還是先觀察看看之後會不會被濫用
: 這個時間就開始質疑有點太早了 0.0a
這個部分認同。內政部長也說了會針對實務狀況滾動調整修正--有人對此嗤之以鼻,覺
得為什麼不能一次制定到最好?可是,跟騷法並不是屏東一案後急就章隨便訂定通過的,
我們看到的已是歷時六年且限縮條件後的版本了,不值得給它一些時間去驗證究竟是保護
力更大、還是被濫用的可能更大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