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bart (凱巴特)》之銘言:
: 或許大大還沒看過訟棍是如何硬凹你有犯法
: 我曾經被告加重誹謗,一篇不知道是誰寫的文章,原告到地檢署直接誣指是我寫的直接
提
: 告
: 後來提出的證明真的很離譜:
: 因為我曾經跟板主私訊過,所以文章「就是」我發的!
原原po強調的重點在認為:跟騷法「法條內容模糊」,可能產生濫訴或打壓言論自由的疑
慮。
你被告加重誹謗,是因為加重誹謗法條內容模糊,還是因為特定人亂告?
: → mamajustgo: 濫訴,在跟騷甚至性騷法出現前就有。言論自由,跟騷法 11/21 09:
49
: → mamajustgo: 將條件限定在:「反覆或長期針對特定人+違反其意願+與 11/21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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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majustgo: 性或性別有關+跟蹤或騷擾行為+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 11/21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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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majustgo: 生活」<<可否舉一個既滿足以上所有條件、客觀上又顯 11/21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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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amajustgo: 為純粹打壓言論自由可能會是濫訴的例子? 11/21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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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跟騷法很多帶有主觀判定
: 以下是硬凹的範本
: 反覆或長期針對特定人
: 對方寄e-mail或簡訊就是在針對我
: (可是簡訊內容只是單純的公事或廣告內容)
: 違反其意願
: 曾經表示不願意收到對方來信
: (跟友人表示,對方完全不知情)
: 與性或性別有關
: 對方男生我女生
: 跟蹤或騷擾行為
: 對方寄e-mail和簡訊就是在性騷擾
: (這杯水在強姦我)
: 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
: 以上的證詞還不夠嗎?
美美這三個月中不時會收到來自男同事與公事有關的e-mail,她私下跟朋友說我超不想收
到的--你描述的大概類似這樣對嗎?
她可不可以指控男同事跟騷?等新法正式上路後可以。
就像人家可不可以指控你加重誹謗?可以。
我可不可以因為朋友欠債不還指控其詐欺?可以。
會不會因此被起訴或判有罪?我們最聰明,看得出硬拗、會看客觀事實證據、判斷是否根
本告錯法條,法匠們都笨蛋,都看不出來,這樣嗎?
法條擺在那裡,你不怕麻煩,都可以拿來用,問題出在亂用。
水果刀,你覺得是拿來切水果的,我也覺得,了不起加上切菜肉,反正大抵不脫相關用途
,但有人就是拿它來傷人,要把水果刀廢禁掉,還是以後只準製造販售刀頭不尖銳、刀鋒
不鋒利的水果刀?
然後很多法條都帶有主觀條件,但奇妙的是,有些人在討論時「只看」、「只提」主觀條
件,明明構成條件有A+B+C+D+E,只拿C來講,用意是什麼?
: 另外,因為這些硬凹的說詞並非完全捏造,雖然一看就知道不可能起訴的東西你不能告
他
: 誣告......
同樣的問題,公然侮辱、詐欺、侵占、重利、你自己碰到的加重誹謗……還有很多法,都
發生過,人們或許更多的會去考量這些法條如過度限縮條件可能反而無法起到原本立法的
保障意義,會去權衡利弊--為什麼到了跟蹤騷擾,就要一次做到根本不可能達成的滿分
?
: 鄉民的疑慮主要是這點
: 雖然比起妨害名譽要搞濫訴的難度是比較高就是了
我總覺得目前為止看到的疑慮幾乎都在拿性騷打跟騷或拿局部打全部,為什麼?
: OS:
: 儘管覺得有疑慮,本魯的看法是還是先觀察看看之後會不會被濫用
: 這個時間就開始質疑有點太早了 0.0a
這個部分認同。內政部長也說了會針對實務狀況滾動調整修正--有人對此嗤之以鼻,覺
得為什麼不能一次制定到最好?可是,跟騷法並不是屏東一案後急就章隨便訂定通過的,
我們看到的已是歷時六年且限縮條件後的版本了,不值得給它一些時間去驗證究竟是保護
力更大、還是被濫用的可能更大嗎?
作者: GraceMa (GraceMa) 2021-11-21 12:36:00
我也覺得其實想濫訴什麼法條都可以濫訴,為什麼不廢掉其他法條卻想廢掉現在這條新的法條呢
沒有人覺得這個法不該存在,沒有人反對,前面幾篇goetz大已經講的很清楚了,法條本來就是必須討論修改的,我不懂為什麼這麼多人一聽到某個地方有瑕疵就直接扣個帽子說別人反對全部呢?攻擊性是不是有點太強了?這就是個邏輯謬誤,”那個可以濫訴,為什麼我這個不行?”但明明濫訴就是不好的東西,重點是要去解決而不是習以為常或是效法吧?
既然覺得有修改必要,何不提出修改方案給你的區域立委?與網友爭論對於修法有何助益?
所以我在之前的推文才說,以符合下列構成要件為前提:反覆或持續針對特定對象+違反其意願+與性或性別有關+跟蹤或騷擾+使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可不可以試舉一個可能因「漏洞」導致誤觸此法並足以判刑的例子?
如果樓上這樣講那這串文根本不用存在也沒什麼好討論的我是指糖果彩虹的留言mama just go妳已經打了這串留言好幾次在好幾個留言區了,已經不只一兩個鄉民舉例給你聽了如果你都看不到我真的是沒辦法
因為截至目前為止你們的舉例,要不是說「心生畏怖太主觀」,就是「如果我多留幾句話是不是就會被告」,都是「單一條件」,都在拿局部打全部,你看不懂我也一樣沒辦法啊= =
是啊,我是真的覺得這串文很莫名,怕被濫訴的一直強調被濫訴跑法院被歧視,這麼有想法何不提出真正的解決方案?這法規是用許多人的血淚人生甚至是生命
覺得有問題,不就是要討論哪裡有問題?之後有本事就提出修改法案給區域立委,所以糖果彩虹說的有哪裡不對?還是這個討論只是講爽的講幹的,只是要嘴砲?那的確不用多做什麼
你說這個法是許多人的血淚生命換來的不就應該要更謹慎嗎?如果一個霸王法條出現是不是又要用更多人的血淚去改革我不懂只要存疑就把對方打成反邊到底是什麼道理?
都還沒上路,以目前能見的限縮程度,到底霸王在哪裡……
那就請你把認為是漏洞的地方,提出改善建議,給你的區域立委,好嗎?
我前一篇說了啊,你還說許多人因為以後沒辦法跟騷所以擔心了?我什麼時候說我支持跟騷了?那不就是你自己主觀認定嗎?彩虹軟糖又來了啊,又在說區域立委,然後我說如果是這樣這串留言都不用出現了,barbarian再跑出來說這個討論只能講幹的,不能討論嗎?那到底還要不要討論?你們明顯就是在找架吵吧
你看我那段推文引號內強調的,是不是都屬現版本規範的「要件組成」?不是我覺得反對的都想騷擾人,而是法條內的描述是如此。要一次集滿,在我看真的有難度,所以才想知道有沒有什麼例子是具備以上所有但真的純粹而無害的
所以你到底想幹嘛呢?修法不是更能保障擔憂被濫訴的人?
……again,你要「集滿所有組合條件」而無跟騷意圖的例子,舉看看吧
討論不就是要找出問題並改善?彩虹糖果說,找出問題以後是不是應該找區域立委討論能不能更完善,這樣不對嗎?你一句那就不用討論了,是怎樣,你才是找架吵吧XD找出問題以後不改善,那還討論個屁,不找能修改法案的人,難道要找公園阿伯嗎XD
作者:
goetz (這世上還是有正義吧?)
2021-11-21 13:07:00問題在於通過這法案的,很多都是不分區立委啊!
所以就不用改了,繼續抱怨讓問題繼續存在,繼續爛,讚喔,棒棒噠
作者:
goetz (這世上還是有正義吧?)
2021-11-21 13:10:00向立委抗議,不等於在這裡不能討論,ok?
好奇妙,覺得有問題的是你們,怕被濫訴的是你們,不想找立委修法的也是你們
如果像你這樣主觀認定後又沒有要解釋,極端一點被提告,不值得浪費社會資源,還浪費別人時間
沒說誰啊可是有男的就是不爽追人可能被告 但是過度追求正好就是跟騷法要解決的其中一個問題呢 讚
作者:
goetz (這世上還是有正義吧?)
2021-11-21 13:11:00啊我們討論的就是濫訴的問題,有人在跳針什麼...
沒人要你閉嘴,事實上你現在就可以思考怎樣修法會更明確了
一直說會被濫訴 那請問如何保護受害者又不會侵害到某些人認為的言論自由?
作者:
goetz (這世上還是有正義吧?)
2021-11-21 13:12:00就像日本的做法,限縮到"實質有大聲斥罵之類粗野行為",ok?
跟騷本身就是侵害人身安全就算有極少數人被亂告總比被跟騷卻求助無門甚至被殺害好
作者:
goetz (這世上還是有正義吧?)
2021-11-21 13:13:00lim還在跳針,就跟你說沒人反對這個法,ok?
作者:
goetz (這世上還是有正義吧?)
2021-11-21 13:14:00今天的問題是這法條太寬了,而不是反對這個法,別跳針了.
啊討論不就是找出問題,並且提出可行的建議,之後就是進一步去找可以處理的人,這樣不對嗎?
好那我打”區域立委”,抱歉沒有還原完整那這樣看起來比較像在叫人不要再講了還是有要討論的意思?
在女板連開文討論有什麼實質作用?何況這是不分黨派立委都支持的法呢
一樣啊,都是立法委員,修法也是要找他們,他們三讀通過修正才能完成修法喔!
不用到處對著陌生人帶刺欸,跟你無緣無仇沒必要這樣針對欸
作者:
goetz (這世上還是有正義吧?)
2021-11-21 13:16:00因為有些人就是不懂還狂跳針啊.
又來了,LIM這樣講就是覺得輿論一無是處,那你自己本人在網路上留言又是為了什麼?跟人吵架嗎
一直說會被濫告云云其他法也會被濫用啊與其擔心這個可以保護被跟騷的人總體還是利大於弊就算性騷擾與否也不可能完全客觀判斷
作者: allsame 2021-11-21 13:20:00
要求一次立法就定出完美的法案是緣木求魚吧 台灣法制史幾乎全部的法律都是抄外國法後再東增西減出來的 我甚至不覺得世界上存在著完美的成文法這種東西
就像我回覆這張圖後mama怎麽樣都沒辦法解釋這樣激烈的結論哪裡來的
要求完全客觀而明確的法條定義本身就不可能 尤其是性騷擾和跟騷
……我覺得我能講的都已盡可能講清楚了。包含一直被貼的那段推文,也並非什麼不支持此法就是支持跟騷,而是要做到「符合所有構成要件」而無辜的例子我想不到,能符合所有條件的怎麼樣才能不是蓄意想跟蹤騷擾他人?請你們幫忙想,也沒有人給過一個完整的舉例。提其他法條同樣有濫訴問題也不是什麼大家一起來濫訴,而是沒有完美的法,只有利害權衡下值得留存的法。算了。
作者: allsame 2021-11-21 13:28:00
想知道哪裡可以找到的法條全文
作者:
jameshcm (億載金城‧武)
2021-11-21 13:30:00mama不要理他們啦,來去吃下午茶!我先去佔位子喔
1.你不是想不到,而是別人舉例給妳兩三個你視而不見2.你留言打的是”我不能再反覆持續跟蹤....”,跟你想不到例子完全沒有關係所以別再凹了,你就是針對回你的人說別人想跟騷沒什麼好說的了,反正躲在網路背後你要怎麼硬凹硬扯我也拿你沒轍,還會有一對同性別的沆瀣一氣你們開心就好
他是說「某一部分人」又沒有指名道姓一直貼人家的話窮追猛打幹嘛
作者: goeast 2021-11-21 13:48:00
應加增一條如果報案人無辜錯害他人,一律誹謗罪,無轉圜餘地
作者: yesido448 (Dave) 2021-11-21 14:02:00
夠了,這杯水想強姦我
作者: allsame 2021-11-21 14:15:00
故意誣告其實刑法就有規範了說… 讀法律想像力要再豐富一點
濫訴應該要有懲罰 或者一生 輸幾次後就要有累進懲罰
作者:
yaokut ( )
2021-11-21 15:06:00所以到底有哪一條法律,是完全沒有被濫訴的可能性啊?XD
作者:
yaokut ( )
2021-11-21 16:10:00殺人難道不會有偽造證據/冤獄的問題?講濫訴,至少舉個告訴乃論的法條吧 XD
作者:
liyahui (莉亞)
2021-11-21 17:03:00反對跟騷法的是多想對人跟騷
作者: hkg28 (scfonlp) 2021-11-21 17:13:00
雖然最後可能法律上換你清白但是過程中的司法程序就有得你跑了更何況很多根本不相信司法判決結果你早就社會性死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