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例子,
A 結婚沒小孩,遺囑說全給老婆,
如果 A 爸媽健在,
爸媽跳出來主張特留分,
老婆 3/4 爸爸 1/8 媽媽 1/8 兄弟姐妹 0
除非爸媽不在,
否則兄弟姐妹根本拿不到……
然後爸媽不在的狀況……
老婆 5/6 兄弟姐妹 1/6
不過我也贊同應該要取消特留分的法規,
不然,財產不想給都不行,
真的很莫名鞥,嘖
。。。相關法規。。。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
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 1223 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 引述《pipiboygay (喜歡男人的男生)》之銘言:
: 民法上有針對遺產的特留分很奇怪,我隨便舉一個例子
: A生前可能跟兄弟姊妹毫無來往聯絡
: 可是卻可以在A去世的時候,來領他的遺產
: 假使A有結婚卻沒小孩,縱使A在生前立遺囑說要將遺產全部給配偶
: 可是有立遺囑,一樣是白搭沒用,兄弟姊妹照樣可以來拿民法上他們的特留分
: 這樣不是很奇怪嗎???A生前都是他老婆/她先生在照顧,醫藥費也是另一半在張羅
: 兄弟姊妹豪不關心,也未對A有任何付出
: 可是為什麼在A死後,還可以跟A的配偶爭奪遺產??這不是很詭異嗎?
: 這樣不是也違反當事者的意願呀
: 但就算A有立遺囑也沒用,現行民法還是要分給兄弟姊妹,那這樣民法不是違反人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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