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大概在30歲左右得了癌症
治療大概要一年左右的時間
化療有可能影響我的卵巢,讓我無法生育
醫生那個時候也有問我要不要考慮凍卵
如果我要凍卵,我需要先去安排門診然後打荷爾蒙針,讓我多排一些卵子
最後我放棄凍卵
第一,他會耽誤我的治療
第二,就是台灣法規問題,我那時候單身,考慮沒有婚姻的狀況下,無法自由使用我的卵子
自然受孕都不用管有沒有婚姻,為什麼花錢凍卵,要用還要先找個配偶,既不公平又很麻煩。
就跟某家產險公司的新聞稿一樣莫名奇妙。
如果你保了防疫險在等待核的時間內確診,他一定理賠。
但是如果你沒有確診,他還要考慮要不要同意你的保單...
這是應該要兩套標準嗎?
※ 引述《msis20 (Hi~)》之銘言:
: 最近在女權人士的FB看到
: 「從冷凍卵子女人不能自己解凍就可以看出,臺灣的生育率起不來的原因是社會&政策要
: 的不是孩子,而是「某個男人的」孩子。」
: 「他們要的才不是生育率,而是確保男性家族的血脈延續。」
: (他會這麼說的原因是因為相關法規規定凍卵要與異性結婚後才可使用。)
: 我的想法是現行法規,不允許單身男女使用自己的卵子/精子製造小孩還算合理啊(不是說
: 男性可以,女性不行)。再者生育率起不來主要原因還是社會結構以及生活負擔上的關係
: ,到底關要男人的孩子/男性家族血脈延續屁事?
: 看到上述言論覺得嗤之以鼻是我的想法太落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