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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標題:
不慎擦撞!OL過馬路遭頂胸 他不起訴抗罰仍敗訴
新聞內容:
新北市1名OL小萱(化名),先前上班途中過馬路時,遭易姓男子用手肘狠撞胸部,她隨
即攔下對方理論,易男則回:「是妳胸部撞我手肘。」,小萱憤而報警處理,新北市府認
為,易男構成性騷擾,因此裁罰2萬元;易男提起行政訴訟抗罰,反控小萱侵入他的個人
空間,而且檢方已不起訴,但新北地院認為,新北市府裁罰有理,因此判易男敗訴。
檢警調查,去年2月20日上午8時許,小萱欲前往捷運景平站搭車,行經景平路180號的行
人穿越道時,易男從她身旁經過,並以手肘猛撞小萱胸部,她隨即回頭叫住對方,一開始
易男並未理會,直到她追過去攔住對方,易男才說:「是妳的胸部撞到我的手肘」、「妳
應該要閃開」,她隨即前往派出所報案。
小萱還說,當時易男聲稱手很痛,她便怒嗆對方很無恥,易男則回嗆她更無恥,造成她身
心受創嚴重,所以她前往醫院就診,醫師認為她罹患焦慮及失眠等症狀,胸部也有挫傷情
形。
新北市府依《性騷擾防治法》裁罰易男2萬元,但檢方勘驗監視器畫面後發現,雙方行進
中不慎引發身體擦撞,易男並非故意觸碰對方胸部,因此予以不起訴處分。
易男隨即提起行政訴訟抗罰,主張性騷擾調查小組3名成員全是女性,不符合性別平等原
則,而且3女問題立場偏頗,明顯硬扣他性騷擾的帽子;再者,小萱距離他不到1公尺時,
突然轉向朝他而來,這代表對方並不尊重他的個人空間,可以視為攻擊預兆。
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後發現,起初小萱走在行人穿越道邊緣,接著靠中央前進,與直行的
易男碰撞,但易男可以及時側身或閃避,左手肘仍與小萱胸部發生碰撞,就算不是故意性
騷擾,仍有過失責任。
法官認為,檢方認定雙方行進中不慎身體擦撞,因此易男不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
處」,但易男仍觸犯同法第2條「對他人實施違反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認定
新北市府裁罰有理,因此判易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新聞連結:
https://www.setn.com/m/ampnews.aspx?NewsID=1177359
心得:
過馬路被撞就算了 還要被告 有夠雖小
妳各位女孩們怎麼看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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