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民國大法官的釋憲解釋
女性因為身體因素與男性不同
得以不用服兵役
那不就跟免役和替代役的意思一樣嗎?
免役和替代役就是因為身體可能與一般人不同
有一些缺陷,才可以不用當義務役
但是都會在身分證上有所標註
我覺得基於兩性平權的觀念
男性有標示,女性沒有標示
對女性是不公平的
顯然就是沒有把女性當人看
甚至是起始就認為「女性是有缺陷的人類」
我覺得這樣非常不尊重女性
我可以認同大法官的釋憲
但是我認為同時必須要在女性的身分證上註記「免役」(因身體因素)
已給予女性最基本的人權與能力上的尊重
不可以因為是女性就不標示,產生歧視女性的思考
各位覺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