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前文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672991520.A.77B.html
小弟自從收到簡訊之後,越想越不對勁,想和女版各位伊立特討論康康。
是說,對違反交通規則之人予以處罰固然合理,但應建立在道交處罰條例本身符合實質及形
式合憲性為原則。
而我看了該條例,以我所犯的該法第48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觀,其所追求之目的為維護交
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但其未區分於危險情況及不存在危險情況時不依標誌、標線變換車
道而一律對之予以同樣的處罰,似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也就是說倘若我在前後左右百公尺
內皆無任何行人、車輛、路口且在速限50公里的條件下,我未依標誌、標線變換車道,仍然
不會有破壞或影響交通秩序,從而小弟認為雖然立法者基於維護交通安全之目的,但限制於
安全情況下不依交通標誌、標線變換車道,縱然限制手段,仍無法達到立法目的,與立法目
的間似無合理關聯,484違法平等原則了,各位怎麼康,幫偶評評理,小弟不是不想繳,而
是不能縱容立法者不合理的侵害人民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