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upunin (pupunin)》之銘言:
: SIE說到 MS 提出的合約價是 x 。另外有說到 SIE 的 MGS 訂閱價格是 $100。然後 COD
: 的零售價格是 $70,但是在MS 提出的合約中要求 SIE 付出 x 的合約價格。這佔了 SIE
: MGS 成本結構的 x%。這樣的情況下 SIE 不可能以現有的價格來提供服務,結果上 SIE
: 要不是提高價格,就是放棄 COD 在 PS 的 MGS 上面。也就是說 MS 的 XGP 會在這方面
: 達成實質的獨佔,因為其對手沒有任何與之競爭的商業條件。換言之 MS 可能要求了一個
: 過高的價格。或是 SIE 只是自己以為 MS 要求了一個過高的價格。這部分要CMA 去判斷
: 這部分是否有可能讓 SIE 在這樣的成本下達成商業可持續性。或是 MS 有意圖透過操作
: 批發價格的方式來壟斷市場。不過結果要等到 CMA 之後公布才會知道了
不是欸,你是真的以為沒人看原文嗎?
Distortion risk concerns the possibility that a behavioural remedy may create
market distortions that reduce effectiveness or increase costs. As explained
in Section III.D below, Microsoft’s recent proposal to SIE regarding Call of
Duty raises this risk as well. The pricing terms Microsoft has proposed for
buy-to-play would effectively give Microsoft a lever to raise the prices SIE
could charge gamer to play their favourite game. And for MGS services,
Microsoft has proposed a licensing arrangment that would
This would make PlayStation Plus commercially unviable, forcing SIE either
to raise its MGS prices or not offer Call of Duty on MGS at all.
扭曲風險指的是行為救濟可能產生市場扭曲,降低效益或增加成本的可能性。
如以下第III.D節所述,微軟最近向SIE提出的關於Call of duty提議也
引起了這種風險。微軟為買斷式遊戲提出的價格條款有效地給予微軟一個籌碼,
可以提高SIE向玩家收費的價格,而對於MGS服務,微軟提出了一項授權協議,
這將使PlayStation Plus在商業上不穩定,迫使SIE要麼提高MGS的價格,
要麼根本不提供Call of Duty在MGS上玩。
在定價策略部分。第一點塗黑太多語焉不詳從略。
This would commercially destroy SIE's MGS business model. A yearly
subscription to PlayStation Plus Extra, SIE’s mid-tier MGS service, is
priced at around $100, and the buy-to-play retail price of Call of Duty today
is aroiuid $70. Under Microsoft's proposed terms SIE would therefore be
required to pay
As the chart below shows, this would leave
SIE with only full $100 annual subscription.
(加上完全被塗黑的圖表)
這將商業上毀滅SIE的MGS商業模式。PlayStation Plus Extra是SIE的中端MGS服務,
年度訂閱價格約為100美元,而現在Cuff of Duty的買斷式零售價格約為70美元。按
照微軟提出的條款,(塗黑)這將導致SIE(塗黑),而只能提供年度訂閱服務。
就事論事,那麼什麼樣的情況才會導致SIE不能提供零售買斷遊戲?
那就是低於70美元,但實際上我們不知道是幾美元。
對SIE來說是無利可圖的,但是否是限制零售的價格杯葛行為?不知道。
因為這是要法院審理後才知道。
以我國來說,類似的例子就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公訴字第二號判決
這是一個葡萄酒經銷商告零售店家"低價傾銷"的案子,價差如下:
被告零售 原告經銷
PSI 1350 1980
NV vilmart 1350 2180
Vina Tinto 1000 1650
Castano Monastrell 250 420
Hecula Monastrell 350 580
Casa Ciaca 1900 2850
一審判決是認為的確不符合市場行情而合乎公平交易法19條3款的要件
而要零售商賠錢給經銷商。但上訴二審翻盤,法院在二審的判定是:
1. 原告沒有提供它賣給其他同業經銷商的實際價格,是否低於市場行情
2. 兩者差距不顯著,且無法證明零售商是用"賠本方式販賣"
3. 不是只有被告用低於市價賣上述酒款
故「交易者在交易中以較低的成本,提供相對人較大的福利,且無寡斷或壟斷意圖
表徵於外時,即非限制競爭與妨礙公平競爭之行為」,故駁回原告請求。
在判斷一家公司是否低價傾銷,不論是我國台灣,日本,德國,都是會考慮到
你的銷售是否低於成本。但是否低於成本,並不是原告說的算,而是法院以
經濟學的平均變動成本的概念下,針對兩造的營業事業的成本與費用的成本
長時間繼續傾銷下,而非短期活動促銷的行為。
隨便舉個例子,日本的中部讀賣新聞社曾經被告報紙費用太低傾銷。
因為他們只賣500日圓/月,其他報社是1000~1200日圓。
日本高等法院審理這案子就是依照它的職權調閱中部讀賣新聞的逐筆收支,
分類為:販賣營收+廣告收入-編輯費(人事+交通費)-傳真費-印刷機租金-工務費-
廣告支出-廣告支出-折舊攤提。
在這些算完下發現中部讀賣新聞是仰賴於它只要等讀賣新聞總社的新聞,
它只要付隨報收入的3.5%給讀賣新聞就好。在這個優勢下才能賣低價。
但法院判定是以母公司的編輯費用為準,也就是在沒有等新聞的優勢下,
中部讀賣新聞要自己清記者挖新聞找編輯做成報紙的話,會花多少錢。
而在這算法下中部讀賣新聞真的用500日圓賣每個月應該會有1億5609萬虧損
至少要賣812元才能打平。故以緊急命令中部讀賣新聞調高到812日圓。
(但還是比其他業者低)
你會發現有幾個事實:
A. 法院判定的邏輯跟見解不見得會一樣,而這牽涉到原告透露了多少證據
以及法院在審理中發現了多少證據而定。
B. 販賣低價跟低於成本傾銷來妨礙公平交易是兩回事
不然蝦皮那些黃牛仔現在都能告PChome賣ps5才17580都是
"低於其成本價傾銷妨礙公平",而這是很可笑的一件事。
C. 各家企業的成本不見得會一致,你不能用A自家的成本來反論B協議售價是
低價傾銷,這還是要回歸到各自公司的生產成本而定。
其實我講難聽一點,在不知道現在SONY在數位板遊戲販賣成本多少
它又把協議價格塗黑,又怎麼能知道微軟協議到底是高於還低於成本?
在不明的討論下討論微軟是否有在協議阻礙競爭,其實是證據不足且無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