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違規處理

作者: neves (總有刁民想害朕)   2017-02-27 01:37:13
違規懲處
bluemidnight 違反版規3-1 警告一次
此為2/23的文章
適用於現有板規,並非2/25公布的討論期懲處原則
因此給予警告 (但不計入連署討論期的三次警告內)
希望大家發言時注意用詞,避免違反版規
作者: szu9123jung (slon)   2017-02-27 01:45:00
板主我愛你們,我要在這裡再告白一次,這幾天我情緒也比較激動,希望如果有讓板主們不適的發言,我感到很抱歉,還要對假期依舊要處理板務的版主們說聲辛苦了!!
作者: kimja (WM2014)   2017-02-27 01:48:00
^^
作者: hcj5579 (Rugo)   2017-02-27 01:52:00
辛苦了!
作者: samino (samino)   2017-02-27 02:07:00
辛苦了(抱
作者: gastritis (gastritis)   2017-02-27 02:52:00
板主辛苦了!
作者: pollyptt (波利)   2017-02-27 03:32:00
版主辛苦了
作者: ruby02162000 (云胡不喜)   2017-02-27 10:19:00
板主辛苦了!
作者: nothing0524 (\VIXX沇運煥植彬爀/)   2017-02-27 10:45:00
辛苦了
作者: iflost (呆呆腰不腰埋薑由)   2017-02-27 11:27:00
板主辛苦了!
作者: fimmiw (鏡絕)   2017-02-27 11:41:00
眾怒難犯啊,板主辛苦了。
作者: foratichart   2017-02-27 13:05:00
版主辛苦了
作者: NANJO1569 (Avatar rules the world!)   2017-02-27 14:31:00
板主們辛苦了~~
作者: iswearxxx (難得糊塗)   2017-02-27 15:33:00
因為看到有人在閒聊文誤會了 所以來說一下 該篇推文根本沒人叫他滾 不知道他是怎麼解讀成有人叫他滾然後他有修改過正文 所以現在去看那篇會覺得推文很莫名跟正文對不上
作者: gj6sm3 (淑女)   2017-02-27 23:32:00
本來不想繼續發言的,但想了想 還是想來表達一下,雖然他的言論 激怒不少板眾,但是判決可以 因為很多人不喜歡 就判他刑嗎? 沒有明確的引戰字眼,判刑理由是建立在板眾的怒意之下,這樣是恰當的嗎? 況且他沒有不想要遵守版規的意思,我認為 不"尊重"版規的語句有其脈絡,我個人認為沒有引戰 只是理解差異不同,如果把他當作任性不想遵守版規的人來判,我認為是不恰當的。 如果這個判決合理,那今後的標準是如何? 凡是語句 令不少板眾生氣的話,都有可能被判刑嗎?
作者: begoniapetal (詠、)   2017-02-27 23:37:00
推gj大!
作者: gj6sm3 (淑女)   2017-02-27 23:49:00
發表不同意見時 已經很容易被質疑是不是此板人士,如果連判決都會大幅受板眾影響,這樣的原創板是眾人所想要的嗎?我就是不希望 原創板被認為很排外 ,才屢次發表不同意見,縱使部分言論易引板眾生氣,但還是希望要保持一致的標準,而不是依據板眾好惡來判決
作者: fimmiw (鏡絕)   2017-02-28 00:20:00
推G大,所以才說眾怒難犯啊 ,唉。覺得g大能夠在這種情況下表達自己意見還滿勇敢的,被人冷嘲熱諷兼懷疑,還有板友用詞非常不禮貌。面對這種情況,即使持不同意見也不想再發言了。看到前一個改判跟這個眾怒難犯的結果,才真正讓人心寒。
作者: RZAddict (鴆羅)   2017-02-28 00:40:00
沒有明確引戰字眼 但言論結果的確引戰 不就是引戰了嗎
作者: quatare (Fly~無限領域)   2017-02-28 01:22:00
同意G大意見.只能說是每個人感受到的文字意涵不同造成的
作者: samino (samino)   2017-02-28 01:28:00
我覺得如果b板友覺得判決不公不如找板主討論一下,大家都冷靜一點,繼續戰下去都沒好處
作者: begoniapetal (詠、)   2017-02-28 01:46:00
沒有人要戰啊,只是對於文字情緒的反應每個人都不同,如果真的那麼敏感建議是不要閱讀為佳。所有的討論看下來無論哪一方都有自己的脾性在,端看閱讀者怎麼包容而已。
作者: samino (samino)   2017-02-28 01:59:00
我同意文字的解讀完全是靠閱讀者,所以才說有判定的問題還是直接跟板主談,因為怎麼討論,所有人的解讀都不同
作者: xarashi (Laura)   2017-02-28 02:19:00
實質上就是得到挑釁和引戰的結果啦 難道要打出「不服來戰」之類的字眼才是引戰嗎?
作者: gj6sm3 (淑女)   2017-02-28 02:23:00
以白蓮花那個判例來看 ,我以為 對語句判定 要採取較"寬鬆"的標準,但在這又似乎不"寬鬆"? 試從兩個判例找共同點 ,我只能找到的就是板眾意見。我只想表達見解 無意強迫改判
作者: xarashi (Laura)   2017-02-28 02:30:00
白蓮花是版主參考當事人的解釋吧 此案若當事人申訴或許也有調整空間 文字沒有語氣 沒有人能確知當下當事人的想法
作者: iswearxxx (難得糊塗)   2017-02-28 02:30:00
原文整體看來引戰更明顯 只是他後來修文修得很有技巧XD^配合
作者: xarashi (Laura)   2017-02-28 02:44:00
Google有修文前的暫存 手邊有部分截圖也可以技術支援~
作者: withou (atto)   2017-02-28 03:09:00
不是以所說的話做為評斷而是以當時的想法做為評斷……聽起起來好科幻我覺得最後一段明顯是指他認為尊重的受詞是板規、交通規則等是用起來不合理的,所以他用遵守板規。就本次檢舉內容而言,我覺得並沒有觸犯版規……
作者: SatsukiAo (Satsuki)   2017-02-28 04:07:00
看過修改前的內文,不覺得有到違規引戰的程度。的確是偏情緒化了點,但也不該因為不喜他的口氣就判他違規,至少沒有出口傷人的詞吧?
作者: withou (atto)   2017-02-28 05:47:00
如果檢舉內容尚不會被判定引戰,那是否可以列出被判定引引戰的內容?
作者: neves (總有刁民想害朕)   2017-02-28 05:52:00
?? 我有貼在補充裡面了
作者: erty (寶貝,再見。)   2017-02-28 05:54:00
3-1言論是否引戰由版主主觀認定,除此之外客觀認定的方式就
作者: withou (atto)   2017-02-28 05:55:00
因為我覺得以行為脈絡而不是以言論來用版規判他引戰是不合
作者: erty (寶貝,再見。)   2017-02-28 05:55:00
是看到底有沒有戰起來啦!不然高級黑或者微笑酸人無法處理
作者: withou (atto)   2017-02-28 05:56:00
理的,板規3.1提到言論是否引戰由版主判定。所以我想知道是什麼言論被判引戰。高級黑和微笑酸人只要沒踩板規也要由版主處理嗎?*只要->即使(錯字抱歉版友自己戰就好了不是嗎?
作者: erty (寶貝,再見。)   2017-02-28 06:11:00
我的解讀是如果高級黑引戰那就是踩版規了喔,雞生蛋蛋生雞?自己戰有時候會讓人心情不好啊,不然為何要設引戰條款?剛剛推文被切斷所以再講一次,引戰=引起戰火,所以其中一個判別的標準可以看戰火是否被引起。個人淺見。
作者: withou (atto)   2017-02-28 06:19:00
姑且不論高級黑到底多高級是不是八奇,想戰不想戰不是個人的事嗎?自己戰心情不好所以版主該上場嗎?
作者: erty (寶貝,再見。)   2017-02-28 06:22:00
咦,我沒這樣說吧,只是板規在那裏當然就能利用啊!
作者: neves (總有刁民想害朕)   2017-02-28 06:22:00
不太懂你的意思 我剛修文提供判決參考要件 可以參考一下
作者: erty (寶貝,再見。)   2017-02-28 06:23:00
就像現在,對於事情的看法經過兩三行討論雙方不在同一條線上時我選擇不要浪費時間,也有人選擇援引板規解決囉。我覺得版主貼出來的說明還滿清楚的,你可以參考。
作者: withou (atto)   2017-02-28 06:30:00
看完了版主修正的,我還是認為判決列出來的內文並不符合所指責的輕蔑與不受尊重,版主回推文也說單就這一段不會這樣判,而是參考上下文,根據後續的回話。但卻沒有列出被判別違反版規的內容。所以這不是列了一段沒違反版規的內容,與沒有確切出格內容的後續行為主觀描述來做判定?我覺得版規執行的主觀判定應停留在言論而不是行動脈絡。*版規->版規3.1(補字
作者: gj6sm3 (淑女)   2017-02-28 18:45:00
我只是想確認標準,所以 是否引戰判斷依據 是以他有沒有更改態度? 我只是"假設" 如果他同時也一樣 對理性推文 有做回應 就事論事討論,那還會一樣判刑嗎? 1. 言語:沒有 2. 發文者意圖: 發文者尚無說明 ,目前板主判定時引戰 3.結果:引戰,所以 主要的判決基礎是建立在結果 板眾的怒意之下?就以尊重"當事人"感受來說,我還是覺得標準有點不一致。L板友-->B板友 白蓮花案件改判結果取前者說法。 B板友-->板眾 此案取後者說法, 因為板眾非同一個體,我是表達 身為後者的其中一員 非與投訴者相同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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