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apr/22/today-o6.htm
憲政災難期
謝良承
依據今日各報新聞所載,昨日(04/20)內政部長江宜樺與日前中選會張博雅女士,
都前後引用了「憲政看守期」一詞來說明該二機關代表馬政府對總統大選與立法委員
選舉合併之立場,其中江部長竟以「建立憲政慣例」,表示「只要現任者連任,
就不會有疑義」云云。這不僅是曲解「憲政看守期」的原意,甚至是立場
完全顛倒的顧左右而言他之說法。
事實上,筆者有幸代表民主進步黨(中央黨部),於三月底分別參加了中選會於
北區第二場的公開研討會以及執筆函覆了中選會詢問各界兩場大選合併選舉的意見。
筆者函中建議中選會宜在提出修憲與修法配套後,於下屆總統大選與立法委員選舉時
再行辦理合併。其理由簡述有二:
(一)目前我國憲法經七次修正後,仍保留總統之「被動解散國會權限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因此一旦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
不信任案,總統即得基於職權解散國會、重新進行改選,立委任期則
自始重新計算。因此即使本次修法將總統與立委選舉合一舉辦,
未來一旦遭遇總統被動解散國會之情形,其合併選舉之意義將蕩然不存,
屆時該二類公職選舉勢必因任期固定仍交錯進行,更不易整合。
(二) 我國一旦朝向選擇合併總統與立法委員等二類公職選舉,其較可能
舉辦選舉活動時間乃介於一月中旬;同時為恪遵立法委員與總統任期
(就任)之現行法規範,立法委員早於二月(一日)時就任,
然總統一職則待五月(二十日)始正式就任,其間隔長達四個月的
「憲政看守期」,恐成為世界各民主國家立法例之最長者;
若國會與行政同屬某一政黨則其影響較小,但國會與行政若分屬不同政黨,
其嚴肅意涵與可能衝擊不言可喻。
當時筆者使用「憲政看守期」一詞,一方面係認為「空窗期」這名詞並非正式
政治學理用語,另一方面也因為它好像常運用在疾病學(愛滋病)或口語(感情)
上,故意義並不精確;宜採用較正確的「看守期」一詞為妥適,而其所強調重點,
指的正好是執政者在憲政權力交接之際,該現任立法或行政權不宜任意推動
爭議性法案,或通過肉桶式預算花費,避免造成新任者未來施政上的困難,
造成憲政之危機或衝突,這考量是完全站在監督者立場來闡釋的必要設計。
但如今江部長公開贊成合併選舉的立場發言,竟徹底曲解為認定只要現任者
連任成功,就不會有憲政危機疑義的「合理化」合併選舉的藉口,
而且還可以拿來建立「憲政慣例」;這種說法簡直是荒謬至極。
筆者身為江部長的後輩,以及忝為政治學學者,實在難以接受這種受到扭曲的說法。
所以,筆者在此仍嚴正建議,敬請為政者不要耍嘴皮、隨意曲解政治學專有名詞。
如果真要推動合併選舉,該修憲就修憲、該修法就修法,若硬要推動兩大選合併,
未來可能釀成憲政災難,成為歷史的罪人。
(作者為民進黨中央黨部政策會研究員 /東吳大學政治系兼任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