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sf0318 (相思果易使人相思)》之銘言:
: 突然で申し訳ございませんが、自分は台湾から来たもので
: お初にお目にかかりまして、誠に光栄です。
: 台湾ではなかなかこのような衣装を撮る機会がございませんので
: もしよろしければ、一枚だけでもよろしいので、写真をお取りさせていただけないの
: でしょうか?
: お取りさせていただけて、誠にありがとうございます。よろしくお願いいたします。
日文好真好,求漢字部分的假名願意補充羅馬拼音跟中文意思翻譯
造福一下想在日本詢問拍照的版友們好嗎~?
: 拍完以後 因為是新人 所以要祝福一下
: ステキな写真をお取りさせていただけまして、誠にありがとうございました。
: お二人とも末永くお幸せに。
: 請看眼神就知道是不是看我的鏡頭
所以用眼神判斷我個人覺得不置可否。
照片只不過是一瞬間,背後的故事只有當事人知道。
就我所知,這些照片要違法時必須是:事後被拍攝者出面主張權利。(肖像權
請問這裡面哪一張拍到你了嗎?
→ hsf0318:街景歸街景 人像歸人像 拍人本來就應該要問 這是基本禮儀 05/22 02:18
分享到人像版之前我是有想過刪除那些眼神沒有看鏡頭的,
畢竟跟其他張的操作模式不一樣,
既然你還特定另開文章講得好像頭頭是道,
我就趁這個機會整理一下相簿 :)
但是論述要講,就一次引用法條講個清楚,
不然恐怕誤導缺漏,使版友日後旅遊拍照綁手綁腳的。
不然照你所說,不能用長焦拍街景,拍到人就是偷拍人像,而不是街景。
還是拍到人的時候要先走過去問每個過路人,再回來重新構圖?
你想趁這個機會po你的旅遊相簿的話,
今天是禮拜四,DSLR版可以PO作品文啦:)
補法律解釋供版友參考,以免日後遇到他人刻意針對時,
還覺得自己真的完全沒有立足之地:
公眾場合究竟有沒有隱私權?在公眾場合真的沒有隱私權可言。
只要不伸進對方衣服底下拍攝「隱私」部位,只是對著路人拍照,
這「照像行為」本身並無犯法。
當然被攝者可以主動出面要求對方「不要繼續拍攝」,
但是卻無權要求對方刪除照片。
民法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無財產上的損失,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
怎樣才算侵害呢?牽涉到「肖像權」。
在公共場合被他人拍攝時,以下分成幾種假設情況敘述:
情況一、攝影者對著你拍攝,你出面阻止,他停止拍攝,事後也沒公開散播。
在這種情況下,攝影者是無罪的,只要他不是拍隱密部位。
尤其他尊重被攝者的意願,也沒有對外散佈,自然不造成任何侵害問題。
情況二、攝影者對著你拍攝,你看見了、但沒有阻止,事後也沒有公開散播。
這裡就比較適合以「隱私即同意」的說法來解釋。
既然你知道對方以你為主題拍攝,但是卻未出面阻止,
間接意味著「你同意了他的拍攝」,是不構成問題的。
情況三、攝影者偷拍你,事後也沒有公開散播。
你不知道、也查不到,這種情況攝影者也是不會有事的。
情況四、你不同意對方拍攝,對方依舊強行拍攝,但最後並未公開散播。
這種情況是道德上說不過去,但你依舊很難證明他「侵害」到你,
只要不是拍攝隱密部位。雖然有點遺憾,但這種情況下多半也是拿攝影者沒轍。
情況五、綜合以上四種狀況,但最後「有公開散播、廣告,甚至盈利時」。
一旦你發現以自己為主題的照片被公開散播,且侵犯到你的個人形象
(例如把正妹照拿去情色網站使用),可以依民法第195條主張對方「侵害名譽」
,要求合理賠償;或者以人格權來替自己伸張正義,
如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但是怎樣算是對名譽的侵犯,就可以有很多種說法。
然而對方若將眼睛特別做「馬賽克」或「模糊」等後製處理,
導致照片本身無法辨認身分時,又不在此限。
在相簿公開照片後,聲明:「若當事人感到不妥請來信,立即下架。」
雖然這是先斬後奏的行為,但某種程度上也意味了
「他重視你的名譽與個人意見」,被攝者若硬要提告,不一定吃香。
所以說,這話題講到最後,完全變成「道德問題」
法條解釋文章節錄自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430/4298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