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幫大家複習憲法 XD

作者: andrewinntu (where is the aim??)   2007-01-23 09:24:02
卓榮泰表示,總統從事機密外交屬總統專屬職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
國安會組織法第二條均有明訂,
總統在司法程序得拒絕提出特定資訊,
此稱首長特權,「這是憲法學常識」,
釋字第五八五號就承認行政特權理論在台灣有憲法位階基礎。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二條
(原第三項刪除,原第四項未修正,改列為第三項)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
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作者: contouring (保持平衡)   2007-01-23 11:55:00
這實在太難懂了啦,誰能翻譯成白話文完全看不出來,釋憲跟他要不要受審判有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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