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榮泰表示,總統從事機密外交屬總統專屬職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
國安會組織法第二條均有明訂,
總統在司法程序得拒絕提出特定資訊,
此稱首長特權,「這是憲法學常識」,
釋字第五八五號就承認行政特權理論在台灣有憲法位階基礎。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二條
(原第三項刪除,原第四項未修正,改列為第三項)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
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