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主管很有問題,自己職責份內的帶新人,怎會轉嫁到離職員工。
不知道你有打印好「離職交接清單」,可上網搜尋範本參考。
這份正式文件等同於主管要你做的用郵件通知人資和主管,
但上面會有你主管簽名/日期,代表看過並許可,可郵件僅有通知無許可部分。
將正式「離職交接清單」文件加當初的離職信(上有日期),同時email人資和主管。
「離職交接清單」內容可初略分為三大項:
第一項是「已完成工作」,從正式提辭呈到正式離職這段期間完成的工作任務。
第二項是「進行中工作」,報告每項未完成工作的進度,若能備註交接主管狀況更優。
第三項是「交接物品」,公司鑰匙等。
最後欄位「轉交人(你)」和「簽收人(此例是主管)」簽名/日期,畫押的地方。
這份文件和email要留底,日後若你主管有爭執,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誰在無理取鬧。
好聚好散,再見不難!
※ 引述《zl1212 (ZL)》之銘言:
: 我在某公司已經三年,照勞基法要30日前預告,但我只在15天前提辭呈,主管也答應讓我
: 在我要求的時間走人。
: 他要求我在我到新工作的時候,如有業務需要,用我下班時間或假日幫他教新人、交接給
: 新人,因為我離職日將到,還沒有人交接,我提的交接對象他又不要,說一定要新人來接
: 我這工作。
: 他要我發郵件給人資、主管,內容在說明交接的事,像是他要留個依據,有理由說我沒在
: 30日前預告造成他的損失,然後是我自己提出這樣的方案補償......
: 請問大大,這樣是合理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