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樓那條例是資方解約,須提前告知的日子。勞基法沒有規定勞工離開時要提早多久告知,資方也無權利要求勞方提出辭呈後須多久之後才獲准離職↑這是實務上。如參考國際勞動組織內文,就知道台灣勞基法有多垃圾因為兩造極度不對等,資方擁有極大的權力業界多半你有交接清楚,多半告知後一個月即可離職但實務上你交接完畢,你今天講明天走,勞方也不敢怎樣因為勞方怕離職資方向勞動部提出勞檢,這樣反而更慘本土企業99%勞檢都不會順利通過,光加班吃勞工夠夠這筆黑帳,資方就皮皮挫台灣光超時上班過勞死,資方免責這點,就領先世界末流一堆國家過勞死,資方最高刑責是死刑或無期台灣工時世界前三高哦,比德國每年高出快八百五十hr勞方離職如違反勞基法十五條,並未列出任何罰責因為勞基法目的就是希望雇主自律,在方便資方同時亦不敢明顯得罪勞方。這樣勞方才可以好好的做功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