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oopend0073 (不要問我會怕)》之銘言:
: 我搜尋了好久都只看到籠統的回答
: 我就問
: 四小時休息半小時的這半小時
: 不計薪水 對吧?
: 那這半小時是含在四小時裡面還是外面
: 我有個打卡紀錄,是10:30~23:30
以你說的時間,「理論上」應該要這樣
1030~1430上班(四小時),1430~1500休息
1500~1900上班(四小時),1900~1930休息
1930~2330上班(四小時),然後就該下班了
: 上12小時,加班1小時
所以你是在2330後又上一小時班嗎?
如果是,有兩個問題
1.一天12小時班是上限,怎麼又加班一小時的
2.即使你們公司有報備被勞動局/勞工局許可延長工時
基於每四小時休半小時,你也是得從2400之後才能加班
不然一樣不符合規定,但是我懷疑能上超過12小時啦
: 所以報加班
: 有個智障股東無聊來看打卡紀錄
: 說為什麼上13小時可以算實際13個小時
: 要我找法條來
: 他認為,拿4小時的薪水就是實際待滿4.5小時
: 8小時就要待滿9小時
: 12小時要待滿13.5小時
: 說是規定的???????
規定是休息時間是你自己的
沒有要待滿這件事,待滿就表示這段時間你受公司要求
既然受公司要求就不是你自己的時間那就要他吐錢算13.5小時的錢
: 誰可以幫我解答 或是找到什麼法源
法源
勞基法32條之2
勞基法35條
: 旅館業路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