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次不是別人太吵
而是別人覺得我太吵XD
今晚我在房間講電話 用一般音量
但我想是因為有笑聲
隔壁棟離我房間很近的住戶就打電話跟房東抱怨
後來房東來敲我房間很不悅地叫我小聲 並警告之後可能要我搬離..
我也馬上就降低音量 並把窗戶都關上了
在這幾個月前也發生過一樣的事
但那次我承認是我帶朋友回來聊天 兩個人對話聲音真的就會比較大
但這次我只是line語音電話 聲音是一般音量 所以只會有我的聲音
然後我回去翻當初租屋簽約的確有一條寫道:
"若因住戶噪音問題 甲方得提前令乙方退租不得有異議"
我想說 這噪音的定義也比一般人想的嚴格多了吧
這不就變成 我不能在我房間講話是用一般音量?
請問因為租約裡面也的確有提到這件事
如果房東馬上要我解約我也只能照辦嗎?
有沒有辦法請消保官解釋阿?
因為我覺得這個噪音認定 有點超乎一般人認知了
有人有更好的辦法嗎 因為馬上退租的話 押金好像就直接被吃掉了...?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