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這篇這樣講出來可能會被說是資方打手
我覺得這是台灣人是否習慣遵照合約精神的問題而非是聯盟制度
先附上幾則新聞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56144
不滿富邦解約提告 吳岱豪敗訴理由出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94703
推蔣淯安、嗆球迷遭解約 這位國手告球團結果出爐
http://sports.ltn.com.tw/news/breakingnews/1935391
許皓程告金酒片面解約 領隊:早就降薪警告
合約內容怎麼寫 就該怎麼走
當初覺得合約有疑慮就不該簽
如果合約寫明球隊可以執行選擇權,球員就要吞下去(球員倒也可以擺爛)
如果合約是球員選擇權,那球員表現不好,球隊也要吞下去(球隊也可以冰球員)
挖角的球隊其實責任比較小,只要表明有合約(不管球隊或球員),挖角的球隊也不能怎樣
這幾年台灣運動員經紀人的制度應該算很興盛
運動員經紀人除了宣傳自家球員,其實對於合約的問題也有義務告知球員
當然我認為在符合法律(合約)前提下,當然認為高薪挖角是有助於產業發展的
※ 引述《heatthree (熱火三)》之銘言:
: ※ 引述《asdfgh0920 (A醬)》之銘言:
: : 球隊選擇權,表示球隊在附加合約年有權利決定是否執行合約
: : 如果球隊決定不執行球隊選擇權時,通常球隊需支付球員的買斷金金額
: : (不知道PLG的保障合約薪資有沒有列入買斷金的部分)
: : 今天攻城獅和成力煥簽的是1+1合約,且+1為球隊選擇權
: : 當攻城獅和成力煥走完第一年合約
: : 如果攻城獅評估成力煥第一年表現不符合身價應有水準
: : 那麼第二年就會買斷合約,以買斷金來省下第二年的合約金
: : (再次強調,我不知道PLG保障合約薪資是否有列入買斷金)
: : 因此一般來說球隊選擇權,是傾向球隊利益的條款
: : 可以出清薪資空間重新簽約其他好手
: : 但是今天情形卻非如此
: : 成力煥第一年表現超乎預期的好,或許可說是超乎身價的水準
: : 甚至有其他球隊想開更高薪網羅成力煥
: : 可以說攻城獅的GM在這項簽約非常成功
: : 所以當成力煥自請離隊時
: : 以雙方簽訂1+1合約來看,攻城獅可以要求成力煥繼續行使合約
: : 也就是成力煥必須打完第二年才能離隊
: : 但是攻城獅選擇同意提早解除力煥的合約,讓他能提早去追尋更好的發展
: : 我認為這實在是氣度很高的做法
: : 卻被某粉專帶風向是"沒有職業球團的氣度"......?
: https://www.basketball-reference.com/contracts/LAL.html
: 如果看nba球員的合約
: 常常會出現 m+n 這種形式 (e.g. 1+1, 3+1, ......)
: 以 1+1 為例子
: 後面的+1 可能是PO或 TO
: PO就是player option, 由球員決定是否執行
: TO就是team option, 由球隊決定是否執行
: PO是對球員較有保障,
: 因為假設球員賽季中受傷或陷入低潮,
: 進入自由市場可能拿不到更高的薪水, 甚至沒球隊要
: 球員還是可以選擇執行PO, 再多留隊一年, 至少能多拿一年的薪水
: 如果球員這賽季打的超棒, 有信心進入自由市場拿到更好的合約
: 那球員就可以選擇不執行PO
: TO則是對球隊較有保障,
: 因為假設該球員這賽季打超爛
: 球隊就可以選擇不執行TO, 讓球員進入自由市場
: 球隊不需再付該球員一年薪水, 可以將錢省下來或去簽其他球員
: 假如該球員這賽季表現優異, 進入自由市場身價會大漲
: 那球隊也可以選擇執行TO, 先多留該球員一年再說
: 以成力煥的情況
: 他這一年表現十分突出
: 入選年度第一隊和年度防守第一隊
: 他原本與攻城獅簽了 1+1 (參考肯尼哥聲明)
: 站在攻城師的立場, 絕對是想執行TO, 留住成力煥
: 甚至也願意直接提供複數年合約和較高薪水來續約 (參考攻城獅官方聲明)
: 但看起來有其他球隊給成更優渥的合約,
: 以合約來說, 攻城獅應該能夠多留成力煥一年
: 不過假如球員的心已經不在這, 或許硬留對雙方都不是好事
: 因此攻城獅就選擇不執行TO, 讓雙方和平分手
: 當然成的新東家會不會給攻城獅一些補償, 這個就不知道了
: 搞不好兩邊是已經談好才發聲明的也說不定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u8UT1jNa2j0
: 話說前陣子 副隊長和教練還一起去上城城哥的節目
: 成有提到Kobe綸 以前的垃圾話
: 我覺得還蠻有趣的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