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一堆人明明不懂要硬扯民法阿
如果是員工,才適用勞基法。
簡單說,如果你今天跟你公司簽3年,根據最新的15-1,在有約定最低年限的情況,員工要離職。
在這種情況,公司可以跟你求償投入在你身上的培訓費用,但不能跟你求償因為你離職的業務損失。
如果是普通契約,例如買賣交易。則可以求償約定比例,但通常無法超過15%+另一方有憑據的損失
例如預售屋買500萬結果跌爛剩200萬
你選擇不買,建商可以請求15%總價或已付款再加上他花費在你身上的人力損失
但不能逼你買
但今天這個合約算委任雇用
以上就都不適用
直接說最符合台新/大聖的利益的情況由高到低
就是
1. 獅猴合約無效。台新猴子不用賠償
2. 法官同意適用普通契約,猴子賠保障額的15%再加上獅已付出的行銷費用(海報、球衣還有商品)
3. 法官認為雇用條件符合委任存續,認定猴子有出賽義務,如果猴子堅持不報到去台新,那就是賠償合約保障額(要另外提告然後併案審理)再加上法官認為適當的賠償金還有已投入損失
根據現有資訊,1看起來要特攻才能主張
2跟3比較有可能
但如果2成立,等於球團可以隨時用15%逃脫,說要跟球員解約;球員也可以用15%跟球團解約。
等於你便宜選進的遺珠新秀,可能打個幾場好球就直接被人挖走
對勞資雙方都沒有保障就是,尤其是高薪受傷的球員或是低薪被綁死長約的
我是覺得此案如果上法院,對台灣運動員滿有指標性的
如果法官引用的夠理想
即使同聯盟甚至CPBL 都可以循例用聯盟規定違法來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