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雙聯盟針對外籍球員 薪資規範
T1 :
第十五條 球團及球員簽約與薪資規範
外籍球員薪資下限為每月美金五千元,上限每月美金兩萬元(以上皆為扣除所有稅款後,
球員實得薪資),每季最多支付9個月(每年9月至隔年5月)。外籍球員註冊時須依本規
章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繳交合約予聯盟確認。
如球團認為其簽約之外籍球員,對本聯盟公關形象、票房、行銷有龐大助益者,得提出至
聯盟及球團會議中說明與表決,並由常務理事會核定後,該球員始得不受月薪兩萬美金薪
資上限規定(此名額各球團每一季僅限一名註冊之外籍球員使用)。
https://i.imgur.com/H2eloKE.jpeg
P+:
55.4
球團每場比賽登錄之二名外籍球員,其月薪合計不得逾四萬美元。
https://i.imgur.com/L3Ar29P.jpeg
然後,新聯盟規定(新聞內容):
「每名洋將單月薪資上限2萬美金,每年最多可簽10個月,等於年薪上限為20萬美金。」
https://sports.ettoday.net/news/2769516
除了「有助於聯盟公關形象、票房、行銷有龐大助益提升」的超級洋將條款被拿掉,其他
關於洋將的單月薪資上限、年薪上限,其實跟之前兩聯盟的落差不大。
而「有助於聯盟公關形象、票房、行銷有龐大助益提升」的超級洋將條款被拿掉也不意外
一來戰力不平衡,在聯盟自由認定下也很難達到公平原則
二來為了要超級洋將來用過高薪資聘請,對於球團經營根本不健康
最後,都合併了,自然沒有兩聯盟惡性競爭的壓力,更沒有必要去用超級洋將來吸引短期
票房,回歸正常的經營
除了超級洋將條款被拿掉之外
既然其他規定跟以往差不多
那有意見的人是在哀嚎什麼呢?
看不到NBA75大球星而難過?
只能看到NBA邊緣人難過?
沒有話題可以吵而難過?
不管如何先罵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