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吃掉
所謂肇事逃逸在法律上分為兩種,
第一種為刑法上的肇事逃逸: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死傷而逃逸者(刑法185-4)
故成立刑法上肇事逃逸罪的要件為:
1.需有駕駛行為
2.必須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3.必須有人員傷亡
4.必須有逃逸的行為
故按照原po的敘述,此案無人員傷亡,是無法去「告」對方「肇事逃逸」的
另外刑法之肇事逃逸罪乃非告訴乃論之罪,只要警察機關查有犯罪事實,就必須主動偵查
,並非當事人能夠決定去告不告的
第二種肇事逃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一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
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所以對於本件交通事故,肇事者只能算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而已,警方能
做的就是製單舉發他的違規行為而已
(至於車禍肇事應如何處置,請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
綜上所述,警察對於無人受傷,僅有財務損失之車禍案件,能夠幫助民眾的就是儘量仔細
蒐證、詳實紀錄當事人描述、調閱監視器以及針對違規行為製單舉發而已。
若是當事人對於車禍案件有關金錢的部分無法達成協議,警方也是無法介入的(因為這是
民事,警方無法干涉),當事人只能自行決定是要申請調解或是逕向民事法庭提起民事訴
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