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t22639643 (使用年限)》之銘言:
: 這篇算是個預告文
: 信件案號:10509250017
: 查詢密碼: 保留
: 您的姓名(Name):保留
: 您的E-mail(E-Mail):O留
: 信件主旨(Subject):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疑義案
: 內容(Content):
: 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1項3款:人行道:指
: 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
: 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 一、請問為私人產權所有,但供不特定行人行走之騎樓/人行道/
: 走廊是否在上述條例處罰範圍?
: 二、臺北市政府部分騎樓/人行道/走廊設有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
: 告示牌,意指設有該告示牌之騎樓/人行道不得停放機車,違者依本
: 條例第56條1項4款舉發。
: 請問如為汽車停放於上述騎樓/人行道,是否應依同款項舉發?
: 三、承上題,汽/機車停放於未設置該退出騎樓/人行道告示牌之騎樓
: /人行道,有無違反本條例第56條1項1款細項之騎樓/人行道違規停
: 車?
: 四、承上題,如係因未設置告示牌則無法依本條例規定舉發,與本
: 條例56條1項1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條1項1款規定是否有違
: ?則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告示牌之設置應有特別法之法源依據,該
: 法源依據為何?
來了,今天收到回信
簡單解釋一下回覆的內容
問題一:私人產權的騎樓有沒有在道交條例處罰範圍?
答:含糊不清,在我看來應該是有
問題二:沒設禁停標誌的騎樓/人行道有沒有違規?能不能舉發?
答:違規,可以舉發
問題三:禁停標誌的法源依據?
答:道交條例90條之3第一項,但實際業管單位是臺北市停管處
附圖:
http://i.imgur.com/Uw9uz7y.jpg
http://i.imgur.com/ey2F2z2.jpg
==========================================================
另外解釋一下私人產權騎樓的擺攤問題
基本上即使是私人騎樓也不能擺攤,是有違規的,可以依道交條例82條1項10款舉發
理由如下:
一、騎樓屬道交條例第3條規範道路範圍,自始即負有供公眾通行的義務
二、道交條例82條1項10款有明文規定禁止
三、相較於對於私人權利的限制而言,促進公眾的福利是來的較好,不違反比例原則
這是大法官釋字第564號的解釋文
簡單附圖,詳細理由可以自己找找
http://i.imgur.com/7o5Iikp.jpg
http://i.imgur.com/s9zuSYK.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