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十月三號跟對方保險公司簽和解
上面沒註明幾號之前會給
到今天18號還是沒收到理賠金
詢問對方保險業務後他說要問主管
就是感覺一直在拖 不給一個正確時間
然後我貼這段給他
保險法 第34條?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
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
無約定期限者,?
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他卻說這只適用在實支實付
我們這種民事和解沒用
想請問大大們有什麼辦法
出車禍到現在兩個月
我醫療費用那些就花了六萬多
錢再不賠給我我要吃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