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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男子蔣志峰2012年4月間騎機車上班,另名機車騎士邱男要從蔣的左側超車,蔣男不
爽邱貼得太近,竟伸出左腳踹邱的機車右側,導致邱重心不穩摔倒在對向車道,被其他機
車撞死。蔣辯稱沒踹車,但監視器畫面拍到他伸腳的影像,法官因此認定他踹車害命,刑
事部分,蔣男已被依傷害致死罪判刑7年6月定讞,民事部分,高等法院今判決蔣須賠償邱
男父母共300萬元確定。
此案發生在國2012年4月28日上午7時許,判決指出,當時邱男騎機車行經桃園市宏昌六街
,緊沿道路中線從蔣男左後方超車,蔣不爽邱硬擠,就在兩車緊鄰併行時,出腳踹踢邱男
機車右側,邱機車失控向左倒在對向車道,對向林姓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撞上倒地的邱男
,蔣男見狀揚長而去,邱送醫後傷重死亡,警方循線找到蔣男法辦。
審理時,蔣男否認出腳踹車,但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邱男機車開始往對向車道傾斜
時,併行的蔣男身體左下方出現「長條內黑外黃物體」,延伸到邱男機車後方,然後邱連
人帶車翻倒。
蔣男辯稱「長條內黑外黃物體」可能是邱男當時剎車的車燈拖影,但法官依據監視器畫面
及車禍鑑定報告等,認為邱男當時並未剎車,「長條內黑外黃物體」就是蔣的腳;蔣又辯
稱「一般人不可能在短短1秒內連踢2次」,並指邱的車左傾後,他的車仍正常行進,可見
不是他踢的。
但蔣的這番辯詞被法官打槍,判決指出,偵審期間沒有人認定蔣男「出腳踹踢2次」,蔣
為何冒出「踹踢2次」的說法,「頗值得玩味」,且物理作用千變萬化,因為施力角度、
力道、速度不同,踹車的人自己不一定會歪斜,因此仍認定「長條內黑外黃物體」就是蔣
的腳,將他判刑7年6月,且須賠償死者父母共300萬元。全案確定。(丁牧群/台北報導)
這樣才7年半啊.....
只能建議騎車小心和旁邊盡可能保持距離了
畢竟這樣只要碰到一次就要你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