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在路上差點被垃圾駕駛擦撞
路口紅燈我停在中間車道的機車停等區中間偏右處
該路口有左轉專用道還有左轉專用號誌
突然有一輛車從我左側幾乎貼身的距離而且不慢的速度切過左轉
我的行車紀錄器有拍下違規左轉的事實,但這頂多罰 600~1800
對他無視機車騎士生命安全的行徑根本沒有任何警戒作用,不痛不癢
有沒有哪一條規定可以針對這種危險行為檢舉罰重一點?
翻閱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知第43條第1項第1款「危險方式駕車」能否成立?
什麼條件才構成危險方式要件?
路口很大屬鬧區,應該有監視器,如果去警局報案有機會的話我也願意跑一趟
至少要讓惡劣駕駛付出一點代價,不是說幸運沒被撞就沒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