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闖紅燈老翁 法官靠這點推翻車禍鑑定判他有罪
編輯 李育道 報導
2018/04/16 08:35
苗栗縣一名53歲陳姓男子騎機車直行綠燈路口時,與騎腳踏車闖紅燈行經斑馬線的8旬周
姓老翁碰撞;老翁送醫後因顱內出血重傷死亡。老翁家屬獲對方機車強制險200萬元理賠
及5萬元慰問金,另要求精神賠償金250萬元,但雙方和解不成,老翁家屬控告陳男過失致
死;法官依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鑑定報告推翻交通部公路總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
故鑑定會的結論,依過失致死罪,判陳男拘役50天。
據《自由時報》報導,事發於105年10月28日下午5點45分許,經法官調查陳男騎機車行經
苗栗縣通霄鎮台1線往南行駛,行經台1線134.3公里處,有交通號誌管控的交岔路口,見
行進方向為綠燈,遂直行通過。結果路口處的斑馬線上,撞上騎腳踏車闖紅燈、要由東往
西橫越台1線的周姓老翁。
老翁倒地不起,陳男立即報警也配合警方處理車禍,但老翁送醫後因傷勢嚴重,於隔天下
午5點55分許死亡,經檢警相驗死因為頭部外傷合併顱骨骨折及顱內出血,中樞神經衰竭
死亡。
陳男機車強制險支付老翁家屬200萬元理賠金及5萬元慰問金,但家屬痛失親人難以平復,
另要求精神賠償金250萬元;雙方無法和解,老翁家屬依陳男過失致死提告。
陳男依交通部公路總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的鑑定意見「一、周姓老翁騎乘未裝設
燈光之腳踏自行車,逆向行駛後行經號誌管制路口,未依號誌指示行駛且在行人穿越道上
橫向穿越道路,為肇事原因。二、陳姓男子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措手不及,無肇事因素」
辯駁無罪。
但法官另請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鑑定,報告為「一、周姓老翁騎乘未裝設燈光之
腳踏自行車,逆向行駛後行經號誌管制路口,未依號誌指示行駛且在行人穿越道上橫向穿
越道路,為肇事主因。二、陳姓男子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未能更充分注意車前狀況,為肇
事次因。」
法官依財團法人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鑑定,老翁於騎腳踏車橫越馬路前,出現在陳男機車
前約有8.6秒,若陳男行經路口時能更加注意周圍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如煞車或者向
左迴避等,這起交通事故即可避免,因此法官認為,周姓老翁雖有過失,但刑事責任的認
定,並不因老翁也有過失而影響於犯罪的成立,因此判處陳男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全
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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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二份鑑定報告不同
而法官採用對騎士不利的報告呢?
是否再送第三家鑑定單位會比較好些?
各位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