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jc223 (å°å¤ªé™½)
2018-05-09 02:17:10※ 引述 《blackkeyss (阿彌陀喵)》 之銘言:
:
: 上次在北投找車位時
: 發現一台汽車停在機車格裡
: 於是拍下來檢舉
: 這邊上傳其中一張照片
: https://i.imgur.com/KdKVGIJ.jpg
:
: 結果北投的承辦人回覆
: 「因機車格無處罰臨時停車,該照片無法確定車上有無駕駛人或停車超過三分鐘,違規事
: 實尚有爭議」
: 看了一下法規
: 可能真的是模糊地帶?
: 如果要檢舉這種臨停不罰的
: 真的要拍駕駛座了
: QQ
:
跟違規臨停無關吧
再補寄信去吧,標題取:案號ooxx補件,補件不受檢舉必須7日內限制
案號就被北投警員打槍的案號
內容就同原信
你就多寫一句,請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6條第一項第九款:停車車種不依規定。來舉發
再打槍
就可以寄信去警政署政風室檢舉該員警了
作者: eeeeee 2018-05-09 04:33:00
停車車種不依規定是56條關於停車,55條臨停無此規定在不同車種之停車格/處臨時停車是不違規的
作者:
jeeyi345 (letmein)
2018-05-09 05:13:00推 觀察
作者: kouyoumin 2018-05-09 07:26:00
「由後視鏡收折顯見非立即行駛狀態」
作者:
MELOEX (MELO)
2018-05-09 08:04:00tudo 記住臨停定義 駕駛不能離開你可以在停車格發呆2m59s 獲得精神上的勝利
是說,之前好像聽過一個案例是貨車上下貨但駕駛人還在「隨時可以開走」的範圍內(車尾之類的)被算做臨停而非停車。 我之前是有一次騎腳踏車不小心掉了東西,停去路邊四輪格再下來撿,20秒內離開,不知這種可不可以算臨停
作者:
pmgodie (中了FB的癮)
2018-05-09 10:56:00腳踏車被拍沒辦罰查到你 除非真的警察太閒當場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