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多年前因為機車罰款未繳導致機車駕照被註銷
後來繳清完也考到汽車駕照
不過當時已經變新制機車路考所以我也懶得去考
想說抓到罰個越級駕駛900~1800
結果上個月就被抓惹
警察是開給我 21條1款4項 駕照吊銷騎乘機車
昨天去繳錢 哇靠 竟然是6000塊啊
我問人員說 為什麼這樣不算越級駕駛
他說因為我考過駕照可是被吊銷 所以開這條給我
如果我沒考過機車駕照的話 就會改判越級駕駛給我
他還說我這狀況剛好前天新聞有播 https://goo.gl/ZKLJgp
我查了這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
其駕駛: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意思應該是 汽車吊銷歸汽車無照 機車吊銷歸機車無照的部分吧
我覺得我有汽車駕照頂多判罰 第22條第4項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
其駕駛:
四、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
各位大大覺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