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停騎樓1次收17張罰單!「斜停角度都一樣」法官霸氣全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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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李姓男子多年來都將機車停放在住家騎樓,沒想到去年7月被人用行車記錄器密集檢
舉,一口氣收到17張罰單,罰鍰金額總計1萬200元。李先生不服,翻出產權主張是停在自
家土地上,那來的違法,一狀告上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法官認為一罪不二罰,判17張罰單
全部撤銷。
李男訴訟指出,他住在一棟7層樓的公寓,大樓是在民國82年6月26日以土地作為基地向市
府申請建築,按照當時的建築法規建蔽率為6成,留有未建築的法定空間是4成,騎樓屬於
一樓住戶所有並登記產權,與一般開放公眾通行的人行道狀況不同,他多年來都把機車停
放在大樓的法定空地上,結果卻一次收到17張罰單,讓他相當不服氣。
李男強調,「我平常都在外地工作,那段期間沒有用到那輛機車,被舉發期間就一直停在
那裡。」警察依據民眾錄影就判定他違規,還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連開17張罰單,雖然一
張僅裁罰600元,但怎麼可能讓人信服,決定提告請求撤銷所有罰單。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人員反駁,認為李男的機車明顯是違規臨時停在騎樓,騎
樓本來就具有供公眾通行的性質,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舉發開罰並無不妥
。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則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的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
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即以「通行」之目的、供「公用」,至於道
路性質為公有或私有,不是這次論述重點。
他們勘驗檢舉人所提行車記錄器錄影光碟,該車輛停放在信二路左側之一棟公寓大廈1樓
騎樓處,斜斜停放在騎樓,車頭朝向公寓大廈之大門,該騎樓是開放空間,可供行經該處
不特定多數行人任意通行,客觀上屬「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所以那裡禁止臨時停車及
禁止停車。
檢舉人從去年7月28日到8月26日,將近1個月的時間內,密集檢舉17次,法官表示,該車
輛是一個停車行為,停車後,未曾駛離再重新停入,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不能於密集
時間對相同的停車行為,多次錄影或拍照採證,予以多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