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停騎樓1次收17張罰單!「斜停角度都一樣」法官霸氣全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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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李姓男子多年來都將機車停放在住家騎樓,沒想到去年7月被人用行車記錄器密集檢
舉,一口氣收到17張罰單,罰鍰金額總計1萬200元。李先生不服,翻出產權主張是停在自
家土地上,那來的違法,一狀告上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法官認為一罪不二罰,判17張罰單
全部撤銷。
李男訴訟指出,他住在一棟7層樓的公寓,大樓是在民國82年6月26日以土地作為基地向市
府申請建築,按照當時的建築法規建蔽率為6成,留有未建築的法定空間是4成,騎樓屬於
一樓住戶所有並登記產權,與一般開放公眾通行的人行道狀況不同,他多年來都把機車停
放在大樓的法定空地上,結果卻一次收到17張罰單,讓他相當不服氣。
李男強調,「我平常都在外地工作,那段期間沒有用到那輛機車,被舉發期間就一直停在
那裡。」警察依據民眾錄影就判定他違規,還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連開17張罰單,雖然一
張僅裁罰600元,但怎麼可能讓人信服,決定提告請求撤銷所有罰單。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市區監理所人員反駁,認為李男的機車明顯是違規臨時停在騎樓,騎
樓本來就具有供公眾通行的性質,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舉發開罰並無不妥
。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則表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的道路,係指公路、街道、巷衖、
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即以「通行」之目的、供「公用」,至於道
路性質為公有或私有,不是這次論述重點。
他們勘驗檢舉人所提行車記錄器錄影光碟,該車輛停放在信二路左側之一棟公寓大廈1樓
騎樓處,斜斜停放在騎樓,車頭朝向公寓大廈之大門,該騎樓是開放空間,可供行經該處
不特定多數行人任意通行,客觀上屬「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所以那裡禁止臨時停車及
禁止停車。
檢舉人從去年7月28日到8月26日,將近1個月的時間內,密集檢舉17次,法官表示,該車
輛是一個停車行為,停車後,未曾駛離再重新停入,基於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不能於密集
時間對相同的停車行為,多次錄影或拍照採證,予以多次處罰。
有動過是看得出來的 只是就新聞內容看不出細節所以騎樓即使是自家產權也還是公共空間法官只是撤銷第一張之後的連續舉發罰單而已 第一張看起來還是要繳 也就是車主的產權說並不成立
作者:
pupulzlz (就是鑰PU)
2018-08-01 11:38:00最該開單的應該是旁邊轉角那些汽車,機車停騎樓內又留有通道能讓行人通行是妨礙到那裡去
早就該把騎樓給廢掉了 外面拓寬做人行道並加裝護欄吧
當時開庭我是負責這件的通譯,有看到行車記錄畫面,真的是每天特地繞過去拍一下...結果也真的只是撤銷第一件以外的,依不連續開罰的規則
不連續開罰的規則是?違停一次可以停到天荒地老的概念?
一次行為不二罰 就是闖一次紅燈不會因為被十個人檢舉就變成十張紅單
計程車停那邊停的好爽喔 怎麼都不會有事阿?產權是自己的卻不能自己用? 這樣當初寫爽的?
不是騎樓是你的你就可以停這跟闖一次紅燈可不一樣 這是可連續開罰的
作者: YJM1106 (YM) 2018-08-01 13:20:00
有產權沒有使用權的意思
作者:
pupulzlz (就是鑰PU)
2018-08-01 13:45:00作者:
rfadslakk (likefish1031)
2018-08-01 13:46:00一罪不二罰到底甚麼概念 高速公路一路超速也可以開一張
作者:
pupulzlz (就是鑰PU)
2018-08-01 13:46:00主要應該是因開單是用55條臨停來開單,但實際上應該是停車而非臨停,應該用56條來開單而用法自屬有誤,故撤銷
作者:
d78965 (囧龍)
2018-08-01 14:06:00這新聞擷取的重點有夠爛,誤導就是這樣來的。pupulzlz大講得比較接近判決重點,有興趣的自己去看吧...所以每次這類新聞在沒有判決書的情況下我都是先打問號,果然沒錯,要求新聞摘對重點真的是太困難了。
作者:
pupulzlz (就是鑰PU)
2018-08-01 14:21:00我差點也被誤導以為是機車,查了一下判決書發現檢舉的是自用小客車(非機車),真是XXX,現在的記者吼,這樣求證的勒
作者:
mmeow (呣伊噢)
2018-08-01 14:46:00這年頭新聞報導不先打個大問號就是掉入媒體的圈套了
推一個 媒體就是希望讀者觀眾有"怎麼這樣!!"的感覺然後再一起罵很扯很爛 至於事件真相什麼的重要嗎?
作者: as508114 (carmelo) 2018-08-01 15:54:00
騎樓是私有產權但是必須供人行走這釋憲過 是公職常考的
啊是有整個騎樓被機車封住不能走哩?檢舉這個 不如先處理全台封住騎樓的店家住戶吧 XD
作者:
firebm (..F.I.R.E.. BM)
2018-08-01 17:00:00其實嘿,媒體是想機車能停騎樓,為啥汽車不能停騎樓
作者:
fcz973 (名蒸蛋柯南)
2018-08-01 17:16:00法官霸氣不適用兩小時一次連續開罰的法規
作者:
roudolf (蒜頭)
2018-08-01 18:52:00騎樓沒有自己的就能停車這回事吧…
作者:
Yaiba (緋心刀刃)
2018-08-02 04:43:00重點是 從照片如何證明兩張是超過兩小時再拍的呢?警察可以依職權 做兩小時連續開罰 那是我們信任警察的前題如果是一般人檢舉 如何證明這每一張照片 的時間是不同的呢?以無罪推定原則 應該是要提供照片的人作證 證明這上面時間如果車子有移動過 或許還可以證明 這時間有其差異但照片裡每一張角度都一樣 以無罪推定原則 當然廢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