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本肥檢舉了幾輛常態紅線違停的摩托車
https://i.imgur.com/hvlnGMW.jpg
檢舉成功後警察引用法源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5條第1項第3款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一、
二、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
但這輛車已經明顯有「停車」狀態不是「臨時停車」
為何引用的不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6條第1項第4款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
二、
三、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請問如果想朝56條的依據去檢舉
是不是還要有其他的必備條件?
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