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lynn889 (NcMar47)》之銘言:
今天來討論警方開罰的定義,以下皆由中華民國臺灣本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與板
橋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與中正二分局為主,其他縣市沒送過。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未依規定使用燈光
(1)霧燈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條,非雨霧不得開霧燈。
霧燈基本上都是設置在大燈下方(保險桿位置)
https://imgur.com/jktFxfG
https://imgur.com/d1gi1y4
但新的車型某些會把日行燈放在這,我就有遇過承辦人打槍回來說要給公路總局認定才能
開罰,但後續不了了之。
(2)遠燈
我這個都沒一件過的,所以無法說
二、55條,違規臨時停車
定義:路口十公尺內、行人穿越道、公車招呼站、紅線檢舉內容未滿三分鐘
(1)路口紅線停車未滿三分鐘
https://youtu.be/qO3jiYz0lug
https://imgur.com/Ezg8lzi
(2)斑馬線
https://youtu.be/4h4U9etazIU
https://imgur.com/PNbEkKe
(3)公車招呼站
這個我沒送過,不過只要提供的資料明確,應該100%能舉發成功
三、56條,違規停車
定義:黃線停滿三分鐘、紅線停滿三分鐘、不依順行方向停車等
https://imgur.com/b7eJtDP
https://imgur.com/PXDq0wC
同條第二項,併排停車沒送過。
四、48條,不依號誌、標線行駛
定義:左(右)轉號誌未亮起搶先通過、雙黃線、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先行
https://youtu.be/k62_LE2y7PU
https://i.imgur.com/xPT2fL6.png
五、48條第二項,(轉彎)未禮讓行人先行
定義:距離行人三公尺內與影響行人動向
https://youtu.be/3pJeFiAN-8s
https://i.imgur.com/kAV25DS.png
https://i.imgur.com/MchzFCk.png
六、60條第二項第三款
定義:紅燈越線、當機長
https://i.imgur.com/mFofc7z.png
這條我有問承辦人,的確可以送件成功
七、31-1條,機車、汽車駕駛人手持香菸或手機
*今天遇到兩個亂丟菸蒂的,可惜戴Vancore沒裝行車紀錄器,不然可以領獎金的說QQ
https://youtu.be/f2fmunxP9Ng
原本是沒有過件,後來打電話去問,是另外一位警員接的,他說看不清楚手機他們就不會舉
發,得要搖下車窗或者沒有貼隔熱紙才行。我有問可不可以調亮影片,警員沒有給予正面回
應,所以應該是可以的。
後來我去找到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對於手持手機舉發的定義,發現不管你是手持手機或者GPS
又或者是其他相似物品,只要有手持裝置,就是違反31-1條。
所以後來我寫市長信箱附上調超亮的影片,確實可以看到有手持的動作,所以成功舉發了
https://i.imgur.com/nm6DHC5.png
https://i.imgur.com/R0yGOTp.png
https://i.imgur.com/bxePZV5.png
以上皆為已過件或送件審查中的。
https://imgur.com/cZ8N2ap
https://imgur.com/R9tJAUt
原本的命名方式感覺很怪,所以就換個方式命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