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lynn889 (NcMar47)》之銘言:
: 然後剛剛翻了法條,18-1條有提到汽車未安裝行車紀錄器會開罰,可是路上也沒在開這張。
: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 。
: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
: 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處
: 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來、告訴你什麼叫做事不要做半套,
查資料的時候最好是查清楚了再說話:
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第18-1條
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
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裝設之行車紀錄器無法正常運作,未於行車前改善,仍繼續行車者,
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未依規定保存行車紀錄卡或未依規定使用、不當使用行車紀錄器致無法正
確記錄資料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前三項之行為,應責令其參加臨時檢驗。
條文的意思是什麼?
意思是「如果有規定你要裝但是你沒裝」就會罰、且以下同理,
哪些車有被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1項第24款
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二十公噸以上之新登檢領照汽車,應裝設
具有連續記錄汽車瞬間行駛速率及行車時間功能之行車紀錄器(
以下簡稱行車紀錄器)。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新登檢領
照之八公噸以上未滿二十公噸汽車、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一
日起經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新登
檢領照之八公噸以下營業大客車,亦同。並應檢附行車紀錄器經
審驗合格之證明。
第39-1條第1項第18款
總聯結重量及總重量在二十公噸以上之新登檢領照汽車,自中華民
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本規則修正發布施行日起,應裝設行車紀
錄器;其為八公噸以上未滿二十公噸之新登檢領照汽車,自中華民
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亦同。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起營業
大客車應裝設行車紀錄器。並應檢附行車紀錄器經定期檢測合格之
證明。
第89條第1項第1款
方向盤、煞車、輪胎、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及依規定應裝設之
行車紀錄器、載重計與轉彎、倒車警報裝置等須詳細檢查確實有效。
第2項
前項第一款應裝設行車紀錄器之汽車,未依規定裝設或經檢查未能正確運
作或未使用紀錄卡或未按時更換紀錄卡時,不得行駛。前段紀錄卡應妥善
保存一年備查。
什麼叫做你沒看過有開這條?
不只有、而且隨機抽驗抓很兇,
只是不在你的生活圈裡罷了,
功課都沒做好就想教訓人,
自己問問題之前都沒搞清楚自己的問題是什麼、懂點皮毛就出來亂說話,
拜託,
該成長了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