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m025 (我也放妳一個人生活)》之銘言:
: 先給大家一個觀念
: 交通規則裡不全然是 違規 = 危險
: 例如 禁行機車不會因為
: 我車牌是紅黃色 合法又安全
: 我車牌是白色 違規又危險
: 再來談安全帽這東西
: 我的立場是政府可以宣導人民戴
: 但是不該立法強制規定要戴
: 自從立法要戴之後 不戴得幾乎被說成異端
: 歸類在不是8+9飆仔就是鄉下老人
: 好像忘了安全的行駛道路跟安全帽沒有關係
: 擁有合格的駕照 合格的車輛
: 沒有道理硬要加上安全帽才能合法行駛道路
: 你說有風沙飛進眼睛? 那沒鏡片的也要開罰嗎
: 你說摔車頭部撞到怎麼辦? 不能用結果論反要求
: 因為這東西不是必然發生的 是有車輛違規行駛導致
: 而下巴撞到的傷害不亞於其他 戴西瓜皮 3/4還是路上主流
: 那你要說政府對騎士的安全只做半套嗎?
: 還是這東西本來就不應該強制?
: 安全帽這東西影響的從來只有騎士本身
: 憲法也保障不影響其他人之下有自身的自由
: 選擇戴與不戴也都是自己的風險選擇承擔而已
: 只是大家好像都認為戴安全帽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 而漸漸覺得理所當然要戴了...
這類強制性條文,常常會被以是否違憲討論之
當然,強制佩戴安全帽也逃不了被拿出來論戰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在發文前,其實數年前就有提過一樣問題
並且行動之,且得到政府單位的回覆
https://imgur.com/iNa2YXS
更別說在立法前,反方各種違反自由
圖利廠商的言論,論戰許多
基本上,對國家政府而言
嚴重事故時,發生人員死亡
意即就是失去勞動力、各形式生產力
而嚴重傷殘,更會增加醫療資源耗損
加上台灣有全民健保制度,會損失更多
所以這條法規精神
是以預防減損的方式
增加公共利益 (法律經濟)
所以認為不違反憲法第22、23條
然後很多人會提到的美國
其實一開始也是推動全國強制配戴
在1975年時,除了3州,其他是強制
不過因為是跟道路補助綁在一起
所以後來DOT被要求取消
以補助金推動立法配戴安全帽
沒有補助金的誘因,各州自決結果就多樣了
19個州強制佩戴安全帽
28個州僅要求未成年人(18或21歲以下)強制佩戴安全帽
成年人有條件可不配戴安全帽 (如:夠高的醫療保險)
3個州未要求強制佩戴安全帽
所以狹義而言,美國真正沒限制僅3個州而已
且NHTSA的研究指出,在要求強制佩戴安全帽的地區
安全帽的配戴率為89%,而其他州則為48%
再舉個國外例子,重視自由的法國
先是要求強制配戴高視認性衣物
後來還要求要配戴防摔手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