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板友前輩好,前幾天上班途中,遇到不少機車為了超車不斷從前方車陣中
竄出來,甚至更有許多車輛跨越了雙黃線到對向車道,現場險象環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想請問各位如果要檢舉因超車而跨越雙黃線的車輛,我該引用該法條的哪一款呢?
看起來第1、3、4、5款都有違反,不知道哪一款比較貼近事實。
如果對方只是車輪壓到雙黃線的外緣,並未有整個輪胎壓到對向車道,請問有違法嗎?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