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mes7923 (詹姆士Q)》之銘言:
: 在我個人的觀點,我覺得紅燈右轉其實就是闖紅燈的一種
: 只是我不明白為什麼還要另外搞個「紅燈右轉」這比較輕的罰則
: 而且查了一下法條,才罰$600~$900也太輕了吧?
: 就連在台北市區,會違規紅燈右轉都還不少
: 這種違規也檢舉過好幾次,不過大家好像也沒在怕
: 查了罰則才明白為何還是一堆人愛違規
: 後來才想到,那些紅燈右轉的人好像都沒打方向燈
: 重新看了行車紀錄器的存檔,確實也是這樣
: 沒打方向燈是罰$1200~$3600,這還比較痛一點
我倒覺得罰則輕只是其中一點
違規人太多+執法人太少才是問題
等紅燈越過停止線
違規停車
未依規定打方向燈
於雙白線變換車道等
族繁不及備載
在路上隨便都看得到違規
卻很少見到交通警察在取締
那罰則加重也沒什麼感覺了
: 如果紅燈右轉和沒打方向燈兩個都檢舉可行嗎?
: 這樣是不是要分兩次檢舉?
至於這問題理論上是可以的
因為他是「自己選擇」不打方向燈的
所以他算是數行為
不會有一行為不二罰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