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請教一個問題
日前小弟在路上不慎被「停在路邊的機車排氣管燙到」
一看該車並未安裝防燙蓋,車主也一副無所謂,氣憤之餘拍照檢舉
姑且不討論防燙蓋之必要性,我知道有些車原廠就沒有
幾天過去,得到的回覆如下:
「經檢視所附照片,該車並未行駛,尚難認定有影響行車安全之疑慮,
本案以不舉發為宜」
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2項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
或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我的問題是,所以第16條第2項內容所載「燈光、喇叭、排氣管等等」
是否均需影響行車安全始得開罰?
換句話說就是車沒動就不罰
同時我也打去交通組詢問
得到的答案簡單說就是「他雖然設備不全但是沒有影響行車安全,因為他沒駕駛啊」
讓我感到疑惑的是「難道駕駛中的機車未安裝防燙蓋會影響行車安全?」
大多數人被防燙蓋燙到應該都是車輛靜止的狀態下吧
實在很想讓該筆檢舉成案,不知道有沒有其他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