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錄其中幾條
這幾條真的是250CC以下機車賤民法條,
在沒寫禁行機車路段,直接開全場範圍技,
規定最內車道沒禁行機車,也不能行駛或強制待轉。
目前有看到一些路段機車可以直接左轉、
可以行駛該路段還要掛牌,
或者藍藍路外側左轉道的出現,
似乎都是被這條法規限制,
應該把這條修一修。
第 99 條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
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
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