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比較閒,稍微研究了一下這個「絕對路權」的問題
首先要釐清的是,這邊討論誰要負責,應該要先予以區分「行政」、「民事」、「刑事
」三個面向,不然無法得出有意義的結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
,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
能障礙者時,不暫停讓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
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
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
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
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又交通部 110.03.30. 交路字第1090037825號函
關於貴庭函詢汽車及行人穿越路口規定疑義一案
主旨:關於貴庭函詢汽車及行人穿越路口規定疑義一案,答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庭109年12月23日北院忠行審二109年度交646字第 1099038586
號函。
二、行人於設有行人穿越道之路口穿越時,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
4條第1款規定,行人穿越道路,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
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另
有關行人行走於行人穿越道兩側,並無規定容許之距離範圍,行人
是否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之認定,建議視現場道路路型、車流及人流
狀態,並參考當地道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鑑定單位相關看法,
就個案事實認定為宜。
三、有關汽車通過有行人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以外之兩側時,該汽車駕駛
人應否禮讓該行人優先通行一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條
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
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
行人先行通過,爰行人行走在各類行人穿越道線鄰近兩側,汽車駕
駛人仍應暫停行駛讓行人通行。另內政部警政署業於行經行人穿越
道不禮讓人已律定執法取締標準,路口無人指揮時,汽車在行人穿
越道上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一個車道寬(約 3公尺)以內及前懸已
進入行人穿越道上為取締認定基準,違反者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44條第2項舉發之。
正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副本:
因為交通部函釋是回覆行政訴訟庭,從內容可以猜想是因為有車輛在行人沒走在斑馬線
上而是走在旁邊,而車輛又不禮讓行人的情況被開罰,車主不服打行政訴訟。
而由法規跟交通部的函釋可以看出,「行政法規」而言,行人確實是有所謂的「絕對路
權」,就算沒有號誌,就算有號誌而行人闖紅燈,就算行人並沒有確實走在斑馬線上,
車輛你不讓,就是吃罰鍰謝謝,然而這是行政法上給予行人額外的保護及禮遇。
但民事責任部分可能會不同的判斷
民法
第217條第1項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路人未依交通號誌或畫線行走,而被車子撞上,在民事賠償時肯定會影響雙方的歸責,
這時候除非車主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情況,很可能路人的責任會較高,雖然
損失請求100萬判准,可能車主責任只有兩三成,只要付20、30萬。
至於刑事上的責任,可以參考看這篇判決
https://tinyurl.com/5ts75fs8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上易字第7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敏男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交
易字第1368號中華民國107年3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72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徐敏男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害人有未由行人穿越道穿越馬路及未依號誌指示穿
越道路之過失,亦堪認定,惟仍無法解免被告過失責任。又
被害人蔡裕清係因本件車禍而死亡,已如前述,則被告上開
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亦堪認定。
這個案子,被害人未由斑馬線穿越馬路,又闖紅燈(根本就三寶)而被撞死,然而撞死
他的車主還是負過失致死的責任,只是依過失衡平減輕了他的責任(這件案子的附帶民
事認定車主跟行人的責任是3:7)。有趣的是一審本來是判七個月(不得易科罰金),
二審改判六個月(可易科罰金),也算是憐憫這個碰到三寶的車主了。
結論:所謂路人「絕對路權」,只限於行政法上才有,而且那是沒出事的前提之下,如
果出事了(不管是路人被撞上或是像這個案例機車摔車)民刑法上路人依實際個案情況
還是可能需要負責,當然車禍情狀千百種,無法一概而論,不過建議還是不要想著自己
有「絕對路權」就在馬路上橫衝直撞比較好。
※ 引述《paul324 (冬城飛雪)》之銘言
: 女小跑步闖紅燈害騎士犁田 竟辯「青光眼無法辨識紅綠燈」
: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603/7UPPZONRBVE3JP3T3ALRB2OXFE/
: 台北市一名洪姓婦人去年4月在萬華區西門町鬧區闖紅燈穿越中華路,潘姓機車騎士為
閃
: 避洪婦,緊急剎車失控摔倒滑行導致左鎖骨骨折、手腳多處受傷,洪婦挨告辯稱因眼
疾無
: 法辨識紅綠燈,且她走斑馬線有絕對路權,但台北地院認定洪婦闖紅燈害潘男摔車受
傷,
: 仍依過失傷害罪判她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 判決指出,去年4月18日早上10時25分許洪婦從成都路走出西門町,竟小跑步闖紅燈橫
越
: 中華路,此時,潘姓騎士騎機車經過該路口,眼見就要撞上洪婦,立刻緊急煞車閃避
,結
: 果重心不穩,人、車失控倒地滑行,導致左鎖骨骨折、左手肘、前臂、左腰、左手第
5指
: 、左大腿及左膝、右拇指等處挫傷,事後怒告洪婦過失傷害。
: 洪婦辯稱:「我穿越中華路斑馬線時,行人號誌是綠燈,且我因眼疾無法判斷是紅燈
還是
: 綠燈,就算我誤判而闖越馬路,行人本來就有行人穿越道的絕對路權,是潘姓騎士超
速,
: 未禮讓行人,才會反應不及而自摔受傷」,她還強調,潘男在斑馬線3公尺前就看到她
,
: 當時若適時煞停,就不會發生意外。
: 但法官認為,事故鑑定報告並未判斷潘姓騎士在行人穿越道3公尺前就看到洪婦,而依
潘
: 男證述,他看到洪婦時,僅約2輛機車的距離,當時只能緊急煞車,不然會撞到洪婦。
: 另從潘男傷勢研判,與一般常速行進中倒地的傷勢無異,也沒有證據證明潘男當時超
速,
: 何況洪婦的眼疾是青光眼,經雷射手術後雖有白內障、遠視併散光等情形,但沒有無
法辨
: 識顏色的病症,因此不採信洪婦辯稱無法辨識紅綠燈的說詞,最後考量洪婦至今僅賠
償潘
: 男機車修復費2250元,依過失傷害罪判她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張
欽/
: 台北報導)
5指
: 、左大腿及左膝、右拇指等處挫傷,事後怒告洪婦過失傷害。
: 洪婦辯稱:「我穿越中華路斑馬線時,行人號誌是綠燈,且我因眼疾無法判斷是紅燈
還是
: 綠燈,就算我誤判而闖越馬路,行人本來就有行人穿越道的絕對路權,是潘姓騎士超
速,
: 未禮讓行人,才會反應不及而自摔受傷」,她還強調,潘男在斑馬線3公尺前就看到她
,
: 當時若適時煞停,就不會發生意外。
: 但法官認為,事故鑑定報告並未判斷潘姓騎士在行人穿越道3公尺前就看到洪婦,而依
潘
: 男證述,他看到洪婦時,僅約2輛機車的距離,當時只能緊急煞車,不然會撞到洪婦。
: 另從潘男傷勢研判,與一般常速行進中倒地的傷勢無異,也沒有證據證明潘男當時超
速,
: 何況洪婦的眼疾是青光眼,經雷射手術後雖有白內障、遠視併散光等情形,但沒有無
法辨
: 識顏色的病症,因此不採信洪婦辯稱無法辨識紅綠燈的說詞,最後考量洪婦至今僅賠
償潘
: 男機車修復費2250元,依過失傷害罪判她2月徒刑,可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張
欽/
: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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