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裡面的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來裁罰明明有戴安全帽, 卻在帽子上加裝3C產品
是意圖讓公務員登載不實嗎?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到行政訴訟的時候看法官怎麼判阿, 滿好奇的
我安全帽上還裝了前後兩隻呢 顆顆
道交條例 88條 已經說明規定是什麼了 帽體不得變更
帽體變更是對帽子的結構做永久的改變,例如切割挖洞等
作者: saTUnotSATO 2021-08-21 14:56:00
變更是指用釘子或螺絲鎖入安全帽體內做永久性破壞
作者:
oasis172 (williaml)
2021-08-21 16:24:00用魔鬼氈不算變更吧 變更是指改變 我用魔鬼顫附加在帽上並沒有改變安全帽當初拿到認證時的樣子
作者:
AntiCompete (PapaOfAntiComeprtitive)
2021-08-21 16:32:00不敢改7-1只好從行車記錄器下手了
這篇太騙文章數了吧 你知道"未規定戴安全帽者"的內容不是單純說有戴安全帽或沒戴安全帽嗎? 是在說你有沒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戴好」安全帽
你要不要去PTTWEB查一下我過去的PO文?一堆我都刪了我還要騙啥文章數?
作者:
mars0803 (Jimmy)
2021-08-21 19:22:00穿衣服算整形的概念
作者:
cpks (123456)
2021-08-23 22:49:00問警察?笑了。體系中法學素養最差的就是警察,怎麼有法律問題會想問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