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小弟9月初在騎車停等紅燈的時候被後面的阿姨騎車從後面撞了上來
當下只有右手臂擦挫傷跟手腕扭傷 但因為往右倒車
所以右半邊的車殼都有明顯的擦傷
然後尷尬的點是我的說法是我在停等紅燈
對方阿姨是說他看是綠燈然後沒注意到我才撞到我
雙方都沒有行車紀錄器 車禍現場也沒有監視器拍到
變得有點各說各話
所以到場的員警也建議說我們自行私下和解就好 對方也同意私下和解
當下也想說手的部分都小傷不想跟阿姨追究
只要求幫我把右邊擦傷的車殼修好就好
對方也同意出修理車殼的費用
後來去車行估價出來大概6200元左右 也有打電話跟對方說
對方也同意這個金額
結果後續要約交通隊簽署和解書跟拿修車的錢一直被各種理由爽約
都會在約的時間前一兩個小時突然打電話或line留言說他臨時有事不能來
或者是說甚麼睡過頭不好意思之類的
中間又剛好卡一個中秋連假 我還好心想說不要打擾人家過節不要打電話催他
結果一直到今天約早上要簽和解書 阿姨就突然消失不接電話line也不讀不回
我想問說這樣我是乾脆直接去交通隊找當初的承辦員警把剩下的筆錄流程做完
然後提刑事訴訟逼對方來跟我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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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想再請教一個問題
中間談和解的過程 對方有說他有去調閱紅綠燈記錄說當時是綠燈
我就回她說 "我是活該被撞 你也不用賠錢的意思嗎?"
對方馬上回說 只是給我當作一個意見參考而已
我只是好奇那個紅綠燈大概90秒變換一次燈號
對方要如何舉證說他是在綠燈的狀態下撞到我?
假如真的是綠燈的話 這會影響到我們之間的肇責比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