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驚!陽明山下坡本來就很會拍超速嗎!?

作者: yankae (kerker)   2022-07-26 21:06:36
※ 引述《yankae (kerker)》之銘言:
: 剛剛收到兩張罰單,一張仰德大道三段陽明國小(下山方向)、一張仰德大道四段格致
: 國中(下山方向),限速40,騎53、54被開,前後大概四分鐘左右,記得以前這樣慢慢
: 騎都沒事啊?還是我太久沒去陽明山了0.0?? 現在拍這麼嚴
: 我朋友說現在陽明山下山都要走後山,是從文化大學看夜景那個地方下去嗎??
因很多網友跟朋友提到六分鐘內不得連續開超速,叫我去申訴看看,今天申訴
結果出來,來跟網友分享一下XDD
申述結果:失敗,乖乖繳錢!
原因: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
所以以維持原判
詳細內容如下:有興趣可以看,大家下陽明山注意安全也注意自己的荷包XD
(有把隱私內容移除)
說明:
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款前段規定,行車速度,
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標誌或標線者,時速不得超過
50公里。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5-2條規定
,測速取締標誌「警 52」,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方路
段常有測速取締執法,促使行車速度不得超過道路規定
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查本轄仰德大道4段
下山方向與仁民路口及仰德大道了段下山方向與仰德大道
3段105巷口設有「限速40公里」、測速取締標誌「警 52
」及「前(常)有測速照相請滅速慢行」標誌牌面,警示標
誌牌面至違規發生地距離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2第了項後段,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
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100公尺前明顯標示
之規定,該處速限標誌能明確辦識,車輛應依標誌速限
行駛。同條例第85條之1第2項第1款規定,逕行舉發汽車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
其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
「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得連續舉發。
查XXX-XXXX號重機車於111年6月21日10時34分,行駛
本轄士林區仰德大道4段(往下山方向)格致國中以時速
54公里超速達規,復於10時38分行駛仰德大道了段(往下
山方向)陽明山國小以時速53公里超速達規,已逾越1個
路口以上,違規行為屬實,所持陳述理由,不符撤銷免
罰要件,本案(單號:AC304XXXX、AC304XXXX) 仍請貴
處依法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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