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寶跟違規魔人請跳過這篇!!! 3Q
根據道交規則第109條第2項
左(右)轉彎時,應先顯示車輛前後之左(右)邊方向燈光;
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
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
為什麼檢舉好幾次轉彎未全程使用方向燈都不舉發呢? (正確來說 從來沒舉發過
不舉發原因幾乎如下
1.未攝錄該機車於路口前方向燈,致無法得知該機車轉彎前方向燈是否作動,
掣單恐生爭議,本案以不舉發為宜。
2.攝影角度遮蔽,未錄製該機車轉彎前之方向燈,掣單恐生爭議,本案以不舉發為宜。
(靠北一下,沒掣單才恐爭議吧 笑死)
送單時還特地備註 轉彎未全程使用方向燈,
結果警察拿"轉彎前"沒拍到,所以不舉發???
規定就是轉彎全程要使用方向燈阿
不是每次都能拍到轉彎前的情況,有時候是你正在轉彎時,
剛好有三寶從後面加速超你車又沒全程打方向燈,這種就拍不到轉彎前的情況
對了~以上又是台南檢舉不舉發之日常!!!
好奇其他縣市會舉發這種嗎?
再補充個台南笑話,之前檢舉機車待轉區使用手機不舉發,
原因是路肩使用手機掣單恐有爭議,故不舉發XD
PS:那個待轉區有一部分是在非道路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