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牌型號》Many 110
《時間地點》112/2/18 公共場所停車場
《該車現況》未滿一年新車,少騎,里程數僅1100公里(被撞倒時)
事發狀況:
當天停在公共場所停車場約3小時,牽車時即發現車身被移過,兩支後視鏡全歪。
當下覺得不對勁,開始檢查車身發現有明顯擦撞痕,立即報案,要求警方調閱監視器。
翌日警方調閱公共場所監視器發現確實有人撞倒我的車,有拍到當事人跟車牌,只是車
牌模糊,隨即請警方繼續調閱馬路上的監視器找尋車主(因公共場所正前方的大馬路,雙
向皆有監視器,才要求警方繼續協助調查)。
截至今日,致電詢問派出所承辦警員,僅得到推託之辭,說是民事賠償,請我自己找保險
理賠。
請問各位大大,要怎麼繼續處理,只能自認倒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