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聯合報
2.記者署名:聯合報/記者邵心杰/台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施用毒品出車禍 證據不足女騎士無罪
4.完整新聞內文:
台南市吳姓女子騎機車與徐姓男子駕駛汽車碰撞,吳被搜出安非他命涉嫌毒駕,依公共危
險罪起訴。台南地方法院認定,吳回答警察及救護人員詢問時意識清楚,且車禍非全因她
疏失所致,不能單憑車禍推論施用毒品五十小時後不能安全駕駛,判她無罪。
檢警調查,吳姓女子去年八月十六日晚間八點多在南市安南區某宮廟公廁施用安非他命,
十八日深夜近十一點騎機車沿安南怡安路往東行駛,徐姓男子開車沿怡安路往西行駛,兩
車在怡和街口碰撞。
警方到場從吳的機車搜出零點一一公克的一包安非他命、一組吸食器,將她採尿送驗呈陽
性反應;檢方將吳依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罪起訴,另案偵辦涉嫌施用毒品。吳否認不
能安全駕駛,稱施用毒品與發生事故已相隔三天,肇事時意識清楚。
判決指出,吳被警方查獲時意識模糊、呆滯木僵,不過員警命她用筆在兩個同心圓之間的
零點五公分環狀帶內畫一個圓,她能完整畫圓,未碰及同心圓邊線;法官勘驗錄影檔案,
發現吳面對員警詢問能清楚回答,在救護車到場後可明確表示拒絕送醫,認定她發生車禍
當下及發生後不久,面對警察及救護人員詢問,意識均清楚。
經查肇事原因,吳未注意車前狀況、徐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法官認為徐同樣違反注意
義務,車禍並非全因吳的疏失所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7769265?from=udn-catelistnews_ch2
6.心得及附註:
個人認同這個判決,施用毒品與否與車禍關聯應該脫鉤,只要當事人現場神智清晰即可
就像有沒有駕照跟肇責也沒有因果關係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