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MPHIBIA (amphibia)》之銘言:
: 除了明顯限制級的寫真/漫畫之外,或童書光譜的兩種極端之外,
: 很好奇一般書籍(比如小說),是否有什麼分級標準?
目前規定出版品分為普遍級與限制級的法規是民國九十三年(2004)
行政院新聞局還在時發布的〈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其中第二章出版品第五條規定:
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
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
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過當描述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者。
四、過當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
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者。
以及第七條:
限制級出版品封面及封底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第五條各款情形之
一。
然後實務上自律分級的單位是「中華出版倫理自律協會」。
http://www.cpmpa-tw.org/index.html
網頁上最後的案例已經好幾年前了。
這是分級的部分。
至於罰則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章保護措施第44
條:
1.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應由有分級管理義務
之人予以分級;其他有事實認定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之物品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2. 任何人不得以違反第三項所定辦法之陳列方式,使兒童及少年觀看
或取得應列為限制級之物品。
罰則在第92條:
1. 新聞紙以外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遊戲軟體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
定有影響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虞應予分級之物品,其有分級管理義
務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
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
一、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予分級。
二、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分級類別或內容之規定。
2. 前項有分級管理義務之人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
標示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3.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
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及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
罰。
還有《刑法》235條散播猥褻物品罪:
1. 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
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
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3.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
與否,沒收之。
之前有判例,網頁上有限制級內容,只要跳出個「我已滿18歲」警語
,就不會違反刑法2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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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電子書不在兒少法與分級管理辦法的範圍內,有紙書就按照紙書
分級。
之前好像有遇到公共圖書館計次制書庫裡頭有一大堆言情小說,這種
書大多數是出版社買斷,所以會丟進計次制的池子裡。這些書不是限
制級,但好像因為被認定「不適當」而被下架了。
所以有辦法不照辦法,自由心證判定才是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