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gwofeng (宮山洋行)》之銘言:
: : 今天收到國道警察的MAIL了
: : 信件內容如下
: : 有關您檢舉1822-J9號車於102年9月17日12時27分,行經國道3號公路北向55公
里路段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跨越槽化線1案,查復如下:
: : 一、 本案經檢視所提供之錄影資料違規屬實,已責成所屬龍潭分隊依據道路交通管
: : 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製單舉發(單號:國道警交第Z61013615號單)在案。
: : 二、 謝謝來信關心警政交通,並祝 順心如意。
: :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警察隊 敬復
: : 機關地址:32556桃園縣龍潭鄉高原村大庄8之3號
: : 聯絡人: XXX
: : 聯絡電話:(03)4116623轉658
: : 傳真電話:(03)4116627
: : 電子信箱:XXXX
: : 看這回復的內容,因該我檢舉的那幾條都開單了!
: : 結論就是,以後大家遇到這種人,有行車紀錄器就盡量檢舉,尤其是國道!
: : 這罰下去因該快破萬了,爽!!!!!
: 這應該只有開一張罰單而已
: 開多張罰單的話
: 會有很多單號
: 一、 有關檢舉XXX9-NF號自小客車,於本(101)年 5月15日18時4分,在臺76號公
: 路東向 17公里 處,未依標線指示行車違規(跨越雙白實線行駛)、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
: 違規1案。本隊業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2項第8款,及第33條第1項第13、4
: 款(未依標線指示行車、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以公警局交字第Z30505832、Z30505831號
: 違規通知單逕行舉發,並移送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在案。
補充說明一下,我後來有直接聯絡第六分隊的本案負責警員
他是開了三項違規事項,信中也有寫到。
1 未依規定變化車道
2 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3 跨越槽化線
所以,"應該"不會錯..............